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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0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十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境外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
(一)司法警察局代表何浩瀚;
(二)社會工作局代表何淑嫻;
(三)港務局代表黃錦輝;
(四)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劉蘇寧;
(五)機場管理有限公司代表José Carlos Rosa Angeja;
(六)澳門旅遊商會代表關德暉;
(七)澳門旅行社協會代表劉雅防;
(八)澳門旅遊業議會代表胡景光。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91/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1/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7 |
版數: | 10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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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0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巢樹恆為境外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以代替汪雲,其任期至二零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止。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92/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1/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7 |
版數: | 11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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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0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十)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新聞局代表歐舜華為境外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以代替Maria Natércia Augusta Gil,其任期至二零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止。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93/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1/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7 |
版數: | 11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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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0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七)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衛生局代表陳惟蒨為境外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以代替李展潤,其任期至二零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止。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94/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1/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7 |
版數: | 11-12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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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0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十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交通事務局代表羅誠智為境外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其任期至二零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止。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95/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1/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7 |
版數: | 12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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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下列實體簽訂下列提供文物建築保安服務的合同:
(一)與“澳門安全有限公司”簽訂關於第一部份的合同,合同期間自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與“衛安(澳門)有限公司”簽訂關於第二部份的合同,合同期間自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與“宏遠護衛有限公司”簽訂關於第三部份的合同,合同期間自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96/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1/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7 |
版數: | 12-13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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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駿傑物業清潔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聖奧斯定堂提供二零零九年至二零一零年管理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97/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1/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7 |
版數: | 13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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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華達行消防防盜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消防系統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98/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1/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7 |
版數: | 13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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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機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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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國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轄下各辦公地點提供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不動產和動產保險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99/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1/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7 |
版數: | 13-14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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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金濠冷氣電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大樓提供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空調系統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00/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1/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7 |
版數: | 14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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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盛世集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空調系統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01/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1/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7 |
版數: | 14-15 |
葡文版本
已更改 : | |||||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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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洪記裝修”*簽訂為文化局各辦公地點提供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渠道疏通服務的合同。
* 請查閱:更正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02/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1/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7 |
版數: | 15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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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下列實體分別簽訂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文化局清潔服務的合同:
(一)與“易潔清潔服務公司”簽訂關於第一部份的合同;
(二)與“國際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關於第二部份的合同;
(三)與“忠信清潔管理有限公司”簽訂關於第三部份的合同;
(四)與“大衛清潔滅蟲服務”簽訂關於第四部份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03/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1/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7 |
版數: | 15-16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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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衛安(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中央圖書館各館及澳門演藝學院各校提供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04/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1/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7 |
版數: | 16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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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衛安(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歷史檔案館和藝文館提供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05/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1/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7 |
版數: | 16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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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安全有限公司”簽訂為大炮台迴廊提供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06/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1/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7 |
版數: | 17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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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簽訂為文化局網站提供二零零九年度澳門電訊數據中心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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