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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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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18/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澳門理工學院院長李向玉博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百匯地產投資有限公司」簽訂「中土大廈」A15到P15和A16到P16單位的租賃合同。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9/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3/2002

刊登日期:

2002.3.27

版數:

1311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澳門理工學院 -
  • 第19/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的權限予澳門理工學院院長李向玉博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德盛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中土大廈”A11到 P11、A12到P12、A13到P13、A14到P14、A15到P15和A16到P16的裝修合同。

    二、公佈於二月二十七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2/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不產生法律效果。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0/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3/2002

    刊登日期:

    2002.3.27

    版數:

    1311-1312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第20/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第27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的範圍內,授予衛生局局長瞿國英碩士作出下列行政行為的權限:

    (一)根據需要委任委員會秘書處人員,並訂定其報酬;

    (二)為實現委員會宗旨,可訂立包工合同聘用人員。

    二、追認衛生局局長在本批示公佈前於本授權範圍內所做的一切行為。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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