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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6/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業豐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大豐商業大廈五樓政府新辦公室裝修工程——改善及增加機電系統設備」供應及安裝設備合同。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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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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