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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獨一條——1. 核准本訓令附件一之澳門文化中心標誌式樣。
2.澳門文化中心辦公室及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可使用該標誌。
3. 標誌按附件二之顏色式樣印製。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二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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