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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四月二十七日第7/2000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組織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金融管理局二零零零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經營預算之預計淨差額為澳門幣200,933,400.00(貳億零玖拾叁萬叁仟肆佰元整),而固定資產之投資預算為澳門幣12,542,200.00(壹仟貳佰伍拾肆萬貳仟貳佰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零年十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以澳門幣千元計) |
說明 | 數值 |
營業結餘 | 278,460.0 |
行政收入 | 80,604.8 |
行政開支 | (124,714.4) |
一般風險之備用金 | (36,000.0) |
其他收入 | 4,525.0 |
其他開支 | (1,942.0) |
營業年度之經常項目差額 | 200,933.4 |
營業年度之特殊項目差額 | — |
已往各營業年度之差額 | — |
營業年度之凈差額 | 200,933.4 |
(以澳門幣千元計) |
說明 | 數值 |
不動產 | 2,900.0 |
設備 | 9,512.2 |
進行中之固定資產 | — |
藝術資產 | 130.0 |
總計 | 12,542.2 |
二零零零年五月三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丁連星,委員:潘志輝,林文傑,簡勝龍,何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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