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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號法令對分配予教育司之教學人員之專有職程制度進行澄清及統一,目的在於使其更接近共和國之現行制度。
然而,本地區屬下之其他公共機構或機關,例如澳門社會工作司之屬教學人員職程之幼稚園教師及教育助理未被考慮。
該等人員具足夠專業資格行使教學職能,且在澳門社會工作司又或在其屬下之場所或由其管理之場所行使職能,所處之條件與分配予教育司之幼稚園教師及教育助理之職能毫無不同之處。因此,將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號法令所訂定之職程法律制度延伸適用於上指人員屬合理。
因此,擬避免在實質上相同之情況受到不同之法律對待,從而防止出現催化社會矛盾及不安之相對不公正情況。
在這特別之範疇中,如今所採取之程序強調了與共和國現行法例拉近距離之意向,從而為落實該法規最初訂定之目標作出貢獻。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號法令中關於幼稚園教師及教育助理等職業種類之部分,適用於在澳門社會工作司屬下機關行使職能之幼稚園教師及教育助理。
為着上述法令第五條規定之效力:
a)在澳門社會工作司屬下之輔助幼兒或青年場所提供服務之教員,視作等同於在官方教育機構提供服務;
b)同條第二款之規定延伸適用於社會工作系統。
為着上述法令第六條規定之效力,該條c項及d項之規定分別延伸適用於澳門社會工作司及社會工作系統。
如適用本法規所定之制度而引致報酬薪俸點減少,則保留在本法規開始生效之日所享有之薪俸點。
本法規規定之法律制度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一九八八年三月七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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