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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去年九月三日第51/90/M號法令已核准發行面額伍佰圓之新澳門紙幣,以逐漸代替以“ VENCESLAU DE MORAIS ” 肖像而製版發行及流通的相同面額紙幣。
在獲得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有利意見後;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護理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的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核准大西洋銀行執行回收“ VENCESLAU DE MORAIS ”肖像並以八月八日第27/81/M號法令一月九日第1/82/M號法令及五月十二日第39/84/M號法令所指特徵而製版發行及流通的面額伍佰圓之澳門紙幣。
第二條——上條所指紙幣的回收由大西洋銀行公佈。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八日通過。
著頒行
護理總督 范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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