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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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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SAAEJ/93號批示

第19/SAAEJ/93號批示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鑑於已對在以中文授課的官立小學任教所需的適當學歷作出規定;

但現時除了九月九日第48/91/M號法令所定的課程外,尚有其他同類課程;

經教育暨青年司建議;

現根據第48/91/M號法令第三條、《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七條第四款及五月二十日第88/91/M號訓令第一條第一款e)項的規定,決定:

香港葛量洪教育學院所開辦的在職小學教師培訓課程,屬在以中文授課的官立小學任教所需的適當學歷。

一九九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於澳門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辦公室

政務司

黎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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