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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

第20/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五年四月十八日通過的有關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的第1596(2005)號決議的中文正式文本及相應的葡文譯本。

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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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第1596(2005)號決議

2005年4月18日安全理事會第5163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各項決議,尤其是2003年7月28日第1493號、2004年3月12日第1533號、2004年7月27日第1552號、2004年10月1日第1565號和2005年3月30日第1592號決議,又回顧其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各項主席聲明,尤其是2004年12月7日的聲明,

重申深切關注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尤其是北基伍省和南基伍省及伊圖里地區駐有武裝團體和民兵,使整個區域長期籠罩在不安全的氣氛中,

欣見其中一些團體和民兵已開始提交其所擁有的軍備和有關物資以及其所在地的盤點報告,以期參與解除武裝方案,並鼓勵尚未這麼做的團體和民兵迅速採取這種行動,

表示準備從更廣泛的視角審查其1994年5月17日第918號、1995年6月9日第997號和1995年8月16日第1011號決議的各項規定,考慮到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地區的持續不穩定對非洲大湖區和平與安全的影響,

譴責各種武器繼續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非法流動和流入該國,並宣佈決心繼續密切監測2003年7月28日第1493(2003)號決議規定的軍火禁運的執行情況,

憶及全國團結和過渡政府必須在安保部門改革聯合委員會的框架內繼續努力,毫不拖延地進行剛果民主共和國武裝部隊的整編工作,這是它所應履行的責任,並鼓勵捐助界為此項任務統籌提供財政和技術援助,

讚揚秘書長、非洲聯盟及其他有關行為者為了恢復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和平與安全而作出的努力,並為此歡迎2004年11月20日於非洲大湖區和平、安全、民主與發展問題國際會議第一次首腦會議結束時在達累斯薩拉姆通過的宣言,

注意到第1533號決議第10段所設專家組2004年7月15日的報告(S/2004/551)和2005年1月25日的報告(S/2005/30)及其建議,這兩份報告均由同一決議第8段所設委員會(下稱“委員會”)轉遞,

注意到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重申2003年7月28日第1493號決議第20段所確立、經2004年7月27日第1552號決議延長至2005年7月31日的措施,決定這些措施從現在起應適用於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的任何接受者,並重申援助包括與軍事活動有關的經費籌措和財政援助;

2. 決定上述措施不適用於:

(a) 專門用於支助剛果民主共和國軍隊和警察單位或供其使用的軍備和有關物資或技術訓練和援助,條件是這些單位:

——已完成整編工作,或
——分別在剛果民主共和國武裝部隊總參謀部或國家警察的指揮下執行任務,或
——正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北基伍省和南基伍省及伊圖里區以外的領土內進行整編,

(b)專門用於支助聯合國組織剛果民主共和國特派團(聯剛特派團)或供其使用的軍備和有關物資以及技術訓練和援助,

(c)事先根據第1533號決議第8(e)段向委員會報備、專門用於人道主義或保護目的的非致命性軍事裝備,以及有關的技術援助和訓練;

3. 請聯剛特派團在其現有能力範圍內且在不妨礙其執行目前任務的情況下,並請下文第21段所述的專家組,繼續將其監測活動聚焦於南、北基伍和伊圖里;

4. 決定符合上文第2(a)段所指豁免的今後一切核准的軍備和有關物資,只應運至全國團結和過渡政府與聯剛特派團協調下指定的接收點,並應事先通知委員會;

5. 要求除上文第2(a)段所述者外,在伊圖里、北基伍或南基伍境內具有軍事實力的所有各方,幫助全國團結和過渡政府履行關於外國戰鬥人員和剛果戰鬥人員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及關於進行安保部門改革的承諾;

6. 決定在強制執行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期間,該區域各國政府,尤其是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以及與伊圖里和南北基伍接壤的各國政府,應採取必要措施:

- 確保在該區域營運的飛機遵守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簽署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尤其是核查飛機所攜帶的文件和飛行員執照是否有效,
- 立即禁止不符合上述公約所列條件或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所定標準、尤其是關於使用偽造或過期文件的規定的任何飛機在本國境內營運,並通知委員會,且維持此一禁令,直至有關國家或專家組通知委員會這些飛機符合上述條件和標準,而委員會認定這些飛機不會被用於與安全理事會有關決議不符的目的,
- 確保本國領土內的所有民用和軍用空港或機場不會被用於與上文第1段所定措施不符的目的;

7. 還決定該區域各國政府,尤其是與伊圖里和南北基伍接壤的各國政府,以及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應維持一個登記冊,其中載有關於從本國領土出發飛往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各目的地的航班以及從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出發飛往本國領土內各目的地的航班的全部資料,供委員會和專家組審查;

8. 籲請全國團結和過渡政府加強對所有空港和機場活動的監測,特別是對伊圖里和南北基伍境內空港和飛機場活動的監測,尤其是確保只有設關空港才可用於國際航空服務,並請聯剛特派團在其現有能力範圍內,在其長期派駐人員的空港和機場與剛果主管當局合作,以期加強這些當局對空港的使用進行監測和管制的能力;

9. 在這方面建議該區域各國,尤其是2004年11月20日在達累斯薩拉姆通過的宣言的簽署方,促進空中交通管制方面的區域合作;

10. 決定在強制執行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期間,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以及與伊圖里和南北基伍接壤的各國政府,應採取必要措施:

- 各盡所能加強伊圖里或南北基伍與鄰國之間邊界的海關管制,
- 確保在其本國領土內的任何運輸工具均不會被用於違反會員國根據上文第1段採取的措施,且將這類行動通知聯剛特派團,
並請聯剛特派團和聯合國布隆迪行動(ONUB)根據各自的規定任務,在其長期派駐人員的地點,向剛果民主共和國和布隆迪的主管海關當局提供這方面的援助;

11. 再次呼籲國際社會,尤其是有關的國際專業組織,特別是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和世界海關組織,向全國團結和過渡政府提供財政和技術援助,以協助該政府對其邊界和領空實行有效管制,並在這方面邀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提供援助,以評價和改進剛果民主共和國海關的業務並提高其能力;

12. 敦促所有國家對從事下述活動的本國國民進行調查:違反第1段所定措施,營運或參與營運飛機或上文第6和第10段所述的、用於轉移軍備或有關物資的其他運輸工具,並視需要對他們提起適當的訴訟;

13. 決定在強制執行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期間,所有國家均應採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因違反會員國根據上文第1段採取的措施而被委員會點名的任何人員入境或過境,但本段的規定絕不強迫任何國家拒絕本國國民入境;

14. 決定前一段所定措施不適用於下述情況:委員會預先逐案認定此類旅行具有滿足人道主義需要、包括履行宗教義務在內的正當理由,或委員會斷定給予豁免將推進安理會有關決議的目標,即促進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和平與民族和解及該區域的穩定;

15. 決定在強制執行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期間,所有國家均應立即凍結從本決議通過之日起在其境內、由委員會依上文第13段點名的人員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掌管的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或由委員會點名的實體持有的、或代表這些實體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任何人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掌管的資金、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還決定所有國家均應確保本國國民或本國境內的任何人不向這些人或實體或為這些人或實體的利益,提供任何資金、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

16. 決定前一段的規定不適用於下列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

(a)經相關國家認定屬於基本開支所必需,包括支付食品、房租或抵押貸款、藥品和醫療、稅款、保險費以及水電費,或支付合理的專業人員酬金和償付與提供法律服務有關的費用,或國家法律規定的因日常扣留或保管凍結的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而應支付的酬金或服務費,但相關國家須先將酌情授權動用這類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的意向通知委員會,且委員會在收到該通知後四個工作日內未作出反對的決定,

(b)經相關國家認定屬於特殊開支所必需,但相關國家須先將該項認定通知委員會且獲委員會批准,或

(c)經相關國家認定屬於司法、行政或仲裁留置權或裁決的標的物,在此情況下,這些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可用來執行留置權或裁決,只要該留置權或裁決是在本決議通過之日前作出,其受益人不是委員會依上文第15段點名的個人或實體,且業經相關國家通知委員會;

17. 決定至遲於2005年7月31日,根據剛果民主共和國和平與過渡進程取得的進展,尤其是針對武裝部隊和國家警察整編的情況,審查上文第1、6、10、13和15段所列措施;

18. 決定除了第1533號決議第8段列舉的任務外,委員會還應承擔以下任務:

(a)根據上文第6、10、13和15段所列措施將有關個人和實體列入名單,包括飛機和航空公司,並定期增訂這一名單,

(b)向所有有關國家、尤其是該區域有關國家了解它們為執行上文第1、6、10、13和15段所定措施而採取的行動,並請其提供委員會認為有用的任何其他資料,包括讓所有國家均有機會派代表同委員會會晤,以便更詳細地討論任何相關問題,

(c)籲請所有有關國家、尤其是該區域有關國家向委員會提供資料,說明它們為酌情調查和起訴委員會依上文(a)分段點名的個人而採取的行動,

(d)對要求按上文第14和第16段的規定給予豁免的申請進行審議並作出決定,

(e)頒佈必要準則,以利於執行上文第6、10、13和第15段;

19. 要求所有各方和所有國家與下文第21段所述的專家組和聯剛特派團充分合作,並確保:

- 其成員的安全,
- 隨時允許專家組成員暢行無阻,尤其是向他們提供關於可能違反會員國根據上文第1、6、10、13和15段採取的措施的任何資料,並方便專家組接觸其認為對執行任務相關的個人、文件和場址;

20. 請所有有關國家、尤其是該區域有關國家,在本決議通過之日起45天內,向委員會報告它們為執行上文第6、10、13和15段所定措施而採取的行動,並授權委員會今後向所有會員國要求它認為對完成任務所必需的任何其他資料;

21. 請秘書長與委員會協商,在本決議通過之日起30天內,重新設立第1533號決議第10段所述的專家組,並增補第五名精通財務問題的專家,專家組任期至2005年7月31日止,又請秘書長向專家組提供完成任務所必需的資源;

22. 請上述專家組在2005年7月1日之前通過委員會向安理會提出書面報告,其中包括上文第1、6、10、13和15段所列措施的執行情況;

23.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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