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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判給「氹仔新城市發展有限公司」租賃「濠景花園」第1期第VII座(第28座)2樓、3樓和5樓C、D、G、H座,4樓A、C、D、G、H座,6樓E座,17樓和20樓F座,21樓至23樓A座,24樓A、B 座,第1期第VII座(第30座)2樓K、L、O、P座,3樓至5樓K、O、P座,6樓O、P座和24樓G、H座,共四十二個單位給澳門大學,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氹仔新城市發展有限公司」訂立「濠景花園」第1期第VII座(第28座)2樓、3樓和5樓C、D、G、H座,4樓A、C、D、G、H座,6樓E座,17樓和20樓F座,21樓至23樓A座,24樓A、B 座,第1期第VII座(第30座)2樓K、L、O、P座,3樓至5樓K、O、P座,6樓O、P座和24樓G、H座,共四十二個單位的租賃合同,金額為$ 2,903,160.00 (澳門幣貳佰玖拾萬零叁仟壹佰陸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 669,960.00 |
2004年 | $ 1,339,920.00 |
2005年 | $ 893,280.00 |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大學本身預算經濟分類「02-03-04-00-02資產租賃——其他租金」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及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大學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一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八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03/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4/2003 |
刊登日期: | 2003.8.25 |
版數: | 1247-1248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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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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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郵政局」租賃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1樓、2樓、3樓、10樓、11樓及15樓給法務公庫,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郵政局」訂立租賃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1樓、2樓、3樓、10樓、11樓及15樓的合同,總金額為$6,818,760.00(澳門幣陸佰捌拾壹萬捌仟柒佰陸拾圓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 2,841,150.00 |
2004年 | $ 3,977,610.00 |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法務公庫本身預算支出欄目內經濟編號「02-03-04-00——資產租賃」項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法務公庫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八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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