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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9/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五)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擔任澳門公共行政觀察站成員的委任續期,自二零零四年九月五日起,任期兩年:
二零零四年七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0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2/2004 |
刊登日期: | 2004.8.11 |
版數: | 5084-5085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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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004號法律第五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檢察官江志為難民事務委員會主席。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難民事務委員會委員:
(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張嫻;
(二) 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António dos Anjos Fernandes;
(三) 社會工作局家庭暨社區服務廳廳長何淑嫻;
(四) 國際法事務辦公室法律專家Carla Cristina Ribeiro Mendonça。
三、委員會成員因參加會議有權收取出席費,其金額相當於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而訂定的出席費金額。
四、根據上款的規定而發放的出席費,須經有關部門或機構的領導許可,有關負擔由相關部門或機構的預算支付。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八月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0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2/2004 |
刊登日期: | 2004.8.11 |
版數: | 5085-5086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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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為經濟委員會成員:
(一)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三)項及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下列經濟利益團體的代表:
(二)根據上述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四)項規定的下列人士:
二、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八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0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2/2004 |
刊登日期: | 2004.8.11 |
版數: | 5087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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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0號法律《廉政公署組織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以及經第19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6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及第六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梁慶庭、林笑雲、關翠杏、李沛霖及許輝年為廉政公署人員紀律監察委員會成員,並指定梁慶庭擔任主席一職。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八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四年八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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