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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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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0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0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基金會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澳門幣153,330,401.00(一億伍千三百三拾三萬四百零一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一年十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一年度本身預算

11/07/2001 - 31/12/2001

帳目編號 項目 金額 (澳門幣)
 

收益及盈餘

 
72 政府之撥款 15,822,915
75 本身財產收益 37,736,880
79 累積資金轉移 99,770,606
59 前期損益餘額
  總收益 153,330,401

二零零一年九月三日於澳門——行政委員會——主席:吳榮恪——委員:李崇汾

二零零一年度本身預算

11/07/2001 - 31/12/2001

帳目編號 項目 金額 (澳門幣)
 

支出

 
61 活動支出 125,698,287
63 第三者作出的供應及提供的勞務 3,963,494
65 人事費用 13,051,520
66 財務費用 1,081,830
67 其他開支和費用 165,835
27 預付費用及預收收益 70,000
42 有形固定資產 9,299,435
  總支出 153,330,401

58

自由儲備金
  結餘

二零零一年九月三日於澳門——行政委員會——主席:吳榮恪——委員:李崇汾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0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2001

刊登日期:

2001.10.15

版數:

1101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3/2001號法律 - 訂定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制度──若干廢止。
  • 第17/2001號行政法規 - 核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章程》。
  • 第22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為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編制而錄取參加第二屆培訓課程及實習的投考人名額。
  • 相關類別 :
  • 法院司法官及檢察院司法官的專業培訓 -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 法官委員會 - 檢察長辦公室 -
  • 第20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1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考慮法官委員會及檢察長分別就各法院及檢察院的工作需要所作出的報告後,本人現訂定為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編制而錄取參加第一屆培訓課程及實習的投考人名額為二十二名。

    二零零一年十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0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2001

    刊登日期:

    2001.10.15

    版數:

    1102

    葡文版本

    被廢止 :
  • 第12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規定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的機關組成。
  • 相關法規 :
  • 第37/2000號行政法規 - 里斯本澳門聯絡處名稱及組織的變更──若干廢止。
  • 第22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中國澳門駐葡萄牙經濟貿易代表處的組成機關──廢止三月八日第39/GM/89號批示、八月十四日第97/GM/90號批示、四月八日第95/GM/91號批示及三月二十日第17/GM/93號批示。
  • 相關類別 :
  • 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 -
  • 第20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四)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中國澳門駐葡萄牙經濟貿易代表處行政管理委員會下列職權:

    (一) 批准作出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中國澳門駐葡萄牙經濟貿易代表處的開支表的章節,及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中的款項承擔的、用於工程及取得資產與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五十萬元為限;如屬於免除進行競投及/或訂立書面合同者,則上述金額上限減半;

    (二)除(一)項所指開支外,不論有關的金額多少,批准為取得日常管理行為的財貨及勞務而作出的開支,包括執行簡單的維修工作的開支、代表處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水電費、通訊費、清潔服務費、保安費、倉庫費、公共地方開支、取得消耗的物料與物品而作出的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三)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萬元的招待費;

    (四)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五) 批准轉讓或交換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或不適合的動產。

    二、追認中國澳門駐葡萄牙經濟貿易代表處行政管理委員會於第22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生效之日起至本批示公佈之日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所有行為。

    二零零一年十月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0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2001

    刊登日期:

    2001.10.15

    版數:

    1102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旅遊基金 -
  • 第20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及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旅遊基金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29,000,000.00(貳仟玖佰萬圓),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一年旅遊基金第二補充預算

    2001經濟年度

    經濟分類 項目 金額
     

    經常收入

     
      轉移  
      公營部門  
    05-01-01-01 特區總預算轉移 $ 29,000,000.00
     

    總計:

    $ 29,000,000.00
     

    經常開支

     
    01-02-03-00-01 超時工作津貼 1,000,000.00
    02-02-07-00 其他非耐用品 31,000.00
    02-03-04-00 資產租賃 2,370,000.00
    02-03-05-02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126,000.00
    02-03-05-03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367,000.00
    02-03-07-02 製作 9,380,000.00
    02-03-07-03 廣告 5,870,000.00
    02-03-07-09 助興節目 237,500.00
    02-03-07-10 親善訪問 500,000.00
    02-03-08-01 特別研究及工作 982,000.00
    02-03-08-02-04 其他特別項目 7,968,545.00
    02-03-09-00 未列明之負擔 l35,955.00
    05-02-01-00 人員 22,000.00
    05-02-02-00 物料 10,000.00
     

    總計:

    29,000,000.00

    二零零一年十月四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安棟樑,委員:文綺華,白文浩,蕭愛珊,李天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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