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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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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0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需要在適時製作和通過二零一零年度政府施政方針、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和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為履行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及第6/2006號行政法規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著有關目的,各機關二零一零年度預算計劃提案經有權限實體核准後應送交財政局。

二、由各機關編製的提案應盡可能明確說明其活動的主計劃和次計劃,使其作為預算之根據。

三、對二零一零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的準備,各公共行政機關應遵守下列日程:

(一)至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 財政局將用作編製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特區總預算提案的格式,包括有關「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之資料,連同有關的填寫指引一併寄予各部門;

(二)至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三日 ─ 將經有權限實體審核後的由各部門填寫有關於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開展的「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之資料送交財政局;

(三)至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 向財政局遞交獲監督實體一般性批准的預算提案,連同已填妥的(一)項所提及的格式(不包括「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之格式);

(四)至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 財政局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送交由各機關提供的提案資料,該資料關乎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施行和/或跟進的工程、研究、計劃或方案;

(五)至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七日 ─ 土地工務運輸局分析各機關交來的各項提案,以便確定評估成本、施工期及參與方式,並送交財政局一份總提案,該提案包括實施條件,特別是預估之施工階段;

(六)至二零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 財政局呈交為訂定二零一零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提案的開支和收入總值、按經濟分類編號分列每章的總負擔之建議;

(七)至二零零九年九月十四日 ─ 財政局告知關於載於二零一零年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各部門及各自治機構所能得到的“公營部門─轉移”金額的最後決定;

(八)至二零零九年十月五日 ─ 各部門及自治機構的權限機關核准預算草案並呈具監督權限的實體根據行政長官既定指引審議該預算案,以及送財政局聽取意見;

(九)至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 向行政長官呈交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預算案、政府施政方針計劃、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PIDDA/2010)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綜合預算(OR/2010);

(十)至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日 ─ 向行政會呈交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預算案,並附同自治機構本身預算計劃;

(十一)至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 向立法會呈交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預算案;

(十二)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七日 ─ 向行政長官呈交自治機構的本身預算計劃,連同財政局意見書及預算執行時所需的法規草案。

四、經濟財政司司長指導二零一零年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和二零一零年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準備工作,為著有關目的,加強行政長官辦公室及各司長辦公室的必要聯繫。

五、為了便於製作二零一零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各機關應向財政局提供其要求的所有資料和解釋。

六、考慮局勢發展和採取措施的必要性,而這些措施,一方面,清楚識別行政當局收入和開支總額,另一方面,訂定更長期限之預算綱領;無論機關的行政和財政制度為何,機關所遞交的開支提案應考慮下列情況:

(一)預算人員開支應以現實施的薪俸點為基礎;

(二)取得資產及勞務的開支預計應大致反映出過往兩年的消耗水平,因此提案中金額的偶然性增加應只考慮相應取得金額的變動;

(三)連同預算提案,非自治機關或享有行政自治權的機關,應提供於二零一零年期間有權享受特別假期和已被批准延至該年度享受特別假期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團的預計數目;

(四)由自治機構申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的轉移,倘若其沒經法律指定或訂定,應只限於支付不能以其他來源或收入支付的負擔;

(五)為使可準確綜合公共部門之間轉移之款項,若部門未能確保贈與或收取的部門亦將同等金額登錄於其收入/開支預算內時,則不得於其本身預算內登錄從其他部門取得或撥予其他部門的「預算轉移」;

(六)鑒於自治機構可自備對其他由財政局負責的帳目起輔助或補充作用的司庫帳目,因此,只須將該等帳目中轉移予澳門退休基金會的金額登錄於有關支出預算。該等轉移為法律規定或其他例外性質的共同分擔;

(七)除非有適當解釋,否則不應因購置機關的辦公場所而從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中或自治機構的本身預算內撥款;

(八)對二零一零年度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之準備,應考慮預算從本年度轉移的責任款項,包括由法規延長的責任款項。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0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3/2009

刊登日期:

2009.6.8

版數:

827-828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旅遊學院 -
  • 第20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旅遊學院二零零九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 $8,145,295.49(澳門幣捌佰壹拾肆萬伍仟貳佰玖拾伍元肆角玖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旅遊學院二零零九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 :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8,145,295.49
        總收入 8,145,295.49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3-02-01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8,145,295.49
        總開支 8,145,295.49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於旅遊學院——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竹君——委員:李天碩,Diamantina Luíza do Rosário Sá Coimbra,陳美霞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0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3/2009

    刊登日期:

    2009.6.8

    版數:

    830-831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5/2009號行政法規 - 訂定醫療補貼計劃。
  • 相關類別 :
  • 衛生護理 - 衛生局 -
  • 第20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五款及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醫療券可在醫療券自助列印機列印取得。

    二、根據第15/200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六款的規定將醫療券移轉予受益人的配偶、第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卑親屬,透過簽署移轉聲明書及將醫療券交付被背書人為之。

    三、向受益人提供的醫療服務透過使用者在醫療券上簽署作出確認。

    四、倘支付予私人衛生單位的金額低於醫療券的面值,受益人不得要求返還差額。

    五、參與計劃的私人衛生單位每月須將經使用的醫療券寄送衛生局核實及處理給付。

    六、衛生局須自醫療券經核實後翌月三十日前就醫療券作出結算。

    七、所有關於醫療券給付的工作最遲須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

    八、醫療券的有效期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且不得重新轉為有效。

    九、核准醫療券的式樣,該式樣載於本批示的附件及作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十、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六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

    醫療券式樣

    正面

    背面

    面積:210毫米 x 59毫米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0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3/2009

    刊登日期:

    2009.6.8

    版數:

    834-835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 - 行政法務司司長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衛生局 -
  • 第20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2/2004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流感應變協調中心(下稱“協調中心”),負責全面規劃、指導和協調各公共及私人實體關於預防、控制和治療甲型H1N1流感的工作。

    二、協調中心的職權主要如下:

    (一)因應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嚴重程度,制定各階段和擬採取的短中期措施的防控應變計劃;

    (二)為所開展的工作,所投入的資源和所採取的特別措施確定技術上和操作上的協調方式;

    (三)迅速啟動行動機制,以便確保穩定控制有關情況及作出必要的協助,目的是減少風險因素,以及將爆發流感大流行時所造成的影響減至最低,從而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健康及生命。

    三、協調中心直接隸屬行政長官運作,並由其擔任主席,成員包括:

    (一)行政法務司司長,並由其擔任副主席;

    (二)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

    (三)衛生局局長;

    (四)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

    (五)海關代表;

    (六)新聞局代表;

    (七)民政總署代表;

    (八)治安警察局代表;

    (九)消防局代表;

    (十)保安協調辦公室代表;

    (十一)衛生局代表;

    (十二)教育暨青年局代表;

    (十三)社會工作局代表;

    (十四)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代表。

    四、當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代任之。

    五、主席認為有必要時,可隨時邀請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列席會議及參與相關預防工作。

    六、協調中心的財政、行政及後勤支援由衛生局負責。

    七、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六月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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