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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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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4/96/M號訓令

第204/96/M號訓令

八月十二日

音樂教育在培訓青年的整體計劃中,如同任何教育體制的學習計劃中通常包括的精密學科和其他科目一樣是非常重要的。

澳門具有一個愛好音樂、學習樂器的古老傳統,但未有高水平的培訓此重要學術領域的教師之課程。

基此;

在澳門理工學院之建議下,並經聽取其諮詢委員會之意見;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所賦予之權能,著令如下:

第一條:作為一項特別計劃,在澳門理工學院開辦音樂——教育專業高等專科學位課程。

第二條:核准上條所述課程之學習計劃及學術——教學編排,並載於附件I及附件II,作為本訓令之組成部份。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

附件I

音樂——教育專業高等專科學位課程

1. 學術——教學編排

1.1. 音樂學

A——特定性科目

音樂培訓 I, II
和聲與曲式 I, II, III, IV
試聽 I, II
總體樂器研究及配合演奏 I, II
音樂鑒賞 I, II

B——補充性科目

藝術史
音樂史 I, II

C——應用性科目

鍵盤 I, II, III, IV, V, VI
樂器演奏 I, II
配樂 I, II
合唱練習 I, II, III, IV, V, VI

1.2 教育學

A——特定性科目

教育入門
教育心理學
教育社會學
特殊教育必要性

B——應用性科目

實踐與教學反思I, II, III

1.3語言

語言 I*——葡文I/普通話I
語言 II*——葡文II/普通話II
語言 III*——葡文III/普通話III

*葡文或普通話作為第二學習語言。

———

附件II

2. 學習計劃

第一學期

科目 種類 學分 每週學時
音樂培訓 I 學期 4 4
教育入門 學期 4 4
藝術史 學期 6 6
鍵盤 I 學期 3 3
合唱練習 I 學期 2 2
樂器演奏 I 學期 2 2
語言I*——葡文I/普通話 I 學期 4 4

第二學期

科目 種類 學分 每週學時
音樂培訓 II 學期 6 6
教育心理學 學期 4 4
音樂史 I 學期 3 3
鍵盤 II 學期 2 2
合唱練習 II 學期 2 2
樂器演奏 II 學期 2 2
語言II*——葡文II/普通話 II 學期 4 4

第三學期

科目 種類 學分 每週學時
和聲與曲式 I 學期 4 4
試聽 I 學期 4 4
教育社會學 學期 4 4
音樂史 II 學期 3 3
鍵盤 III 學期 2 2
合唱練習 III 學期 2 2
配樂 I 學期 2 2
音樂術語專題講座 15小時 1 1
語言III*——葡文III/普通話 III 學期 3 3

第四學期

科目 種類 學分 每週學時
和聲與曲式 II 學期 4 4
試聽 II 學期 2 2
特殊教育必要性 學期 3 3
鍵盤 IV 學期 2 2
合唱練習 IV 學期 3 3
配樂 II 學期 2 2
實踐與教學反思 I 學期 3 3
運用電腦之音樂專題講座 30小時 2 2
語言IV*——葡文IV/普通話 IV 學期 3 3

第五學期

科目 種類 學分 每週學時
和聲與曲式 III 學期 2 2
總體樂器研究及配合演奏 I 學期 2 2
鍵盤 V 學期 2 2
合唱練習 V 學期 4 4
音樂鑒賞 I 學期 3 3
實踐與教學反思 II 學期 7 7
葡萄牙音樂專題講座 15小時 1 1
中國音樂專題講座 15小時 1 1
語言V*——葡文V/普通話 V 學期 3 3

第六學期

科目 種類 學分 每週學時
和聲與曲式 IV 學期 2 2
總體樂器研究及配合演奏 II 學期 2 2
鍵盤 VI 學期 2 2
合唱練習 VI 學期 4 4
音樂鑒賞 II 學期 4 4
實踐與教學反思 III 學期 8 8
語言VI*——葡文VI/普通話 VI 學期 3 3

*葡文或普通話作為第二學習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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