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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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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03/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簽署新聞局與維新數據有限公司有關提供一套名為『新聞局資訊化計劃』的服務合約。

二零零一年十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0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2001

刊登日期:

2001.10.17

版數:

5709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運輸工務司司長 - 民航局 -
  • 第20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工程師一切所需的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間航空運輸安排。

    二零零一年十月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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