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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為澳門高等教育的發展建立了法律制度和法定的指導框架,並適用於本地區的所有公立和私立高等教育機構,務求能對擴闊知識領域及對設立和推動回應澳門科學、技術、社會和文化的現代化及發展訴求的計劃,作出貢獻。
天主教傳教修會及澳門教區在開展本地區中小學教育上歷來而且會繼續扮演跨世紀及決定性的角色,因此,由葡國天主教大學及澳門教區支持而設立一所大學校際學院的構想獲得高度評價。該學院的目的是為鞏固澳門高等教育的策略性發展計劃,並藉此作為一件有利的工具,使到與大學研究和教學活動有關的本地、地區及國際的不同實體在組織上得以擴大和一致。
基此;
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以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總督決定:
承認天主教大學高等教育基金為擁有一所私立高等教育機構之實體,並准予設立澳門大學校際學院。
澳門大學校際學院的宗旨是按照將來訂定的有關章程的規定,施行高等教育。
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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