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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修改澳門理工學院語言暨翻譯學校翻譯高等專科學位課程學習計劃,使其能配合本澳當今需求的十月十四日第253/96/M號訓令,已公布將近一年。現時,為提高和加強這些具有高等專科學位人士的學術能力,有需要向他們提供一項補充課程,以確保他們可獲得具較高學術水平的培訓。
基此;
經澳門理工學院建議,並聽取諮詢會意見;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所賦予的權能,著令:
第一條——在澳門理工學院語言暨翻譯學校增設一年可頒授學士學位的補充課程,作為翻譯高等專科學位課程的補充。
第二條——核准翻譯學士學位課程的學習計劃及學術——教學編排。該計劃及編排載於本訓令的附件I和附件II,並作為本訓令的組成部份。
第三條——凡具有澳門理工學院語言暨翻譯學校翻譯高等專科學位者,均可報讀翻譯補充課程。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 1.1. 語言方面
- 中文表達技巧
- 葡文表達技巧
- 1.2. 翻譯方面
- 專業筆譯技巧
- 口譯技巧
- 翻譯學
- 1.3. 文化及觀念方面
- 比較法律
- 社會科學導論
附件 II
學習計劃
翻譯補充課程
(來自葡文/中文/英文教育制度的學生)
上學期 科目名稱 類別 學分 每週學時 專業筆譯技巧 學年制 6 6 a) 口譯技巧 " 6 6 a) 翻譯學 " 2 2 比較法律 " 3 3 社會科學導論 " 3 3 中文表達技巧 " 2 2 葡文表達技巧 " 2 2
a)學生可從該兩項科目(專業筆譯技巧或口譯技巧)中選修其一,在此情況下,每週為12學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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