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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訂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十月二十日第202/GM/99號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任命下列公共實體的代表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組成成員,為期一年:
(一)主席:
李炳康——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二)常務委員:
(三)非常務委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七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0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1/2008 |
刊登日期: | 2008.7.30 |
版數: | 7378-7379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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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94/2003號及第29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20/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六)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高德志(Jorge Manuel Faria da Costa Oliveira)以兼任制度擔任博彩委員會技術——法律範疇協調員的委任,自二零零八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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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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