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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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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0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奧的斯電梯(香港)有限公司執行「向衛生局提供電梯維修保養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奧的斯電梯(香港)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提供電梯維修保養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891,288.00(澳門幣捌拾玖萬壹仟貳佰捌拾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371,370.00
2005年 $ 519,918.00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10.00.00.05、次項目 4.021.040.06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八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0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3/2004

刊登日期:

2004.8.16

版數:

1510-1511

葡文版本

已更改 :
  • 第30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第20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第20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明輝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路氹城連貫公路東側區域填土建造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明輝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路氹城連貫公路東側區域填土建造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67,600,000.00(澳門幣陸仟柒佰陸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41,000,000.00
    2005年 $ 26,600,000.00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14、次項目 8.090.164.10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八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0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3/2004

    刊登日期:

    2004.8.16

    版數:

    1511-1512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財政局 -
  • 私營機構 :
  • 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 - 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
  • 第20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在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簽訂、其後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改的一份以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博彩為標的的批給合同,並考慮到上述承批公司與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一份轉批給合同;

    鑒於根據該批給合同及轉批給合同第十章,為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及社會發展,承批公司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及獲轉批給人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向一些實體交付一項按博彩毛收入計算的固定百分比的撥款;

    鑒於必須具體確定遞交撥款的方式;

    鑒於2.4%的博彩毛收入須運用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城市建設、旅遊推廣及社會保障方面。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博彩毛收入的2.4%撥款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預算收入。

    二、承批公司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及獲轉批給人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應先往財政局特許及批給事務處領取M/B格式的不定期收入憑單,然後直接將上款所指撥款全數交予澳門財稅廳收納處。

    二零零四年八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08/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3/2004

    刊登日期:

    2004.8.16

    版數:

    1512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政局 -
  • 第208/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四年十月九日起,發行並流通以「科學與科技——廿一世紀宇宙論」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一元 325,000枚
    澳門幣一元五角 325,000枚
    澳門幣二元 325,000枚
    澳門幣三元五角 325,000枚
    含面額澳門幣八元郵票之小型張 325,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八萬一千二百五十張小版張,其中二萬零三百一十二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八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0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3/2004

    刊登日期:

    2004.8.16

    版數:

    1512-1513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政局 -
  • 第20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四年九月二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澳門國際煙花比賽匯演」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一元 325,000枚
    澳門幣一元五角 325,000枚
    澳門幣二元 325,000枚
    澳門幣四元五角 325,000枚
    含面額澳門幣九元郵票之小型張 325,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十六萬二千五百張小版張,其中四萬零六百二十五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八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1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3/2004

    刊登日期:

    2004.8.16

    版數:

    1513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政局 -
  • 第21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四年十月一日起,發行並流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五十五週年紀念」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一元 325,000枚
    澳門幣一元五角 325,000枚
    澳門幣二元 325,000枚
    澳門幣三元 325,000枚
    含面額澳門幣七元郵票之小型張 325,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八萬一千二百五十張小版張,其中二萬零三百一十二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八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1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3/2004

    刊登日期:

    2004.8.16

    版數:

    1513-1514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 第21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大學於2004/2005學年提供有關文化、法律及技術範圍之學科的教學服務予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開辦之「警官/消防官培訓課程」,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大學訂立有關於2004/2005學年提供文化、法律及技術範圍之學科的教學服務予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開辦之「警官/消防官培訓課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364,075.00(澳門幣壹佰 叁拾陸萬肆仟零柒拾伍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494,073.00
    2005年 $ 870,002.00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第二十八章第一組「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經濟分類02.03.09.00「未列明之負擔」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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