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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澳門衛生司現有之人員編制,尤其是醫療人員組別之編制,被一致認為配備不足:
又鑑於為確保醫院醫生職程及全科醫生職程之正常發展,使醫療人員配合澳門衛生司工作之實際及長遠需求,並為保障本地化之專業人員之正當期待,其中很多人多年來一直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從事工作,必須盡快擴大醫院醫療人員及全科醫療人員組別之編制;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六十一條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六月八日第29/92/M號法令附表所載澳門衛生司人員編制內醫療人員組別之部分,現按附表作出修改。
第二條——本訓令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人員組別 | 職務/職級 | 職位 |
醫療人員 | 醫院醫生職程 醫院主任醫生及主治醫生 |
90 |
公共衛生醫生職程 公共衛生主任醫生及公共衛生主治醫生 |
7 | |
全科醫生職程 | 9 | |
全科主任醫生及全科主治醫生 | 47 | |
全科醫生* | 6* |
*出缺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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