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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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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SEF/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第20/SEF/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勞工暨就業局--職業培訓中心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78,582.00圓;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勞工暨就業局--職業培訓中心一項金額為澳門幣 $78,582.00圓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Shuen Ka Hung,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代副局長Wong Chi Hong代任;

委員:處長Lurdes Maria Sales,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科長Florêncio Paula da Silva代任;

委員:首席行政文員Aniceto Brito Gabriel,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行政文員Diamantino António de Carvalho代任。

二零零零年二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1/SEF/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9/2000

刊登日期:

2000.3.1

版數:

721

葡文版本

已更改 :
  • 第87/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調整撥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的常設基金總金額,以及訂定該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的組成。
  • 相關類別 :
  •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
  • 第21/SEF/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20,000.00圓;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一項金額為澳門幣$20,000.00圓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代主任朱耀安,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黎慧明或首席高等技術員梁偉權;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負責行政及財務)Felícia Dillon de Jesus 或三等文員 Cristina Fátima Luis de Almeida。

    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2/SEF/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9/2000

    刊登日期:

    2000.3.1

    版數:

    721

    葡文版本

    被廢止 :
  • 第86/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訂定撥予新聞局的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的組成。
  • 已更改 :
  • 第70/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調整撥予新聞局的常設基金總金額,而有關該基金的行政委員會的組成則維持不變。
  •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 第22/SEF/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新聞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363,433.00圓;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新聞局一項金額為澳門幣$363,433.00圓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新聞局副局長 Lio Sio Meng ,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行政暨財政組組長 Mário Augusto do Rosário,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代科長 Daniel Henrique Dias ,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一等技術輔導員 Wong Man Fu代任。

    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3/SEF/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9/2000

    刊登日期:

    2000.3.1

    版數:

    722

    葡文版本

    已更改 :
  • 第69/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調整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的常設基金總金額,而有關該基金的行政委員會的組成則維持不變。
  • 相關類別 :
  •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
  • 第23/SEF/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100,166.00圓;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項金額為澳門幣$ 100,166.00圓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張紹基,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Albino de Castro Ribas da Silva,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財產暨會計科科長José Maria Ho代任;

    委員:首席行政文員駱少英,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三等行政文員區海芝代任。

    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4/SEF/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9/2000

    刊登日期:

    2000.3.1

    版數:

    722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 -
  • 第24/SEF/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里斯本聯絡處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664,000.00圓;

    在該聯絡處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里斯本澳門聯絡處一項金額為澳門幣 $ 664,000.00圓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協調員Raimundo Arrais do Rosário,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會計科科長António Manuel dos Santos Cardoso,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人事科科長Helder José Fonseca Ramalho,或其合法代任人。

    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零年三月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崇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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