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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第21/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內訂立完善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32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蛤巷,其上建有6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3958號的土地的批給所需的要素。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八年七月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二零零八年七月七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2606.0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7/2008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劉北源。

鑒於:

一、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第一民事法庭在第CV1-05-0021-CAO號普通訴訟程序筆錄中作出,並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一日轉為確定的判決,宣告了劉北源,未婚,成年,中國籍,居住於澳門蛤巷4號及6號,擁有位於澳門半島蛤巷6號,土地面積32平方米的都市房地產的利用權。

二、劉北源透過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呈交行政長官的申請書,請求根據七月四日第2/94/M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訂定完善有關上述房地產的長期租借批給合同所需的要素。

三、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制定了完善上述土地的長期租借批給合同擬本,透過二零零八年四月二日遞交的聲明書,該合同擬本已獲申請人同意。

四、有關土地的面積32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五日發出的第6306/2005號地籍圖中標示,並用作保留其上建有作住宅用途的建築物。

五、該都市房地產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7冊第135頁第13958號,而其利用權按性質以申請人的名義臨時登錄於第152939G號。

六、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七、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於二零零八年五月六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八年五月二日的贊同意見書上。

八、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透過於二零零八年六月六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本合同標的為完善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32(叁拾貳)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蛤巷,其上建有6號樓宇,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五日發出的第 6306/2005號地籍圖中,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7冊第135頁第13958號,其利用權以乙方名義臨時登錄於物業登記局第152939G號的土地的批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第CV1-05-0021-CAO號普通訴訟程序筆錄中作出的判決確認屬乙方所有,該判決已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一日轉為確定判決。

第二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土地用作保留其上建有的一幢1(壹)層高,作住宅用途的樓宇。

第三條款——利用權價金及地租

1. 土地的利用權價金訂定為$640.00(澳門幣陸佰肆拾元整)。

2. 土地每年的地租訂定為$101.00(澳門幣壹佰零壹元整)。

3. 根據七月四日第2/94/M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豁免乙方繳付第一款訂定的利用權價金。

4. 欠繳地租將按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進行強制徵收。

第四條款——土地的收回

1. 如未經批准而更改土地的利用或批給用途,甲方可宣告收回土地。

2. 土地的收回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土地收回的宣告將產生以下效力:

1) 土地的利用權被撤銷;

2) 土地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有權收取由甲方訂定的賠償。

第五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六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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