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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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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0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在澳門基金會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基金會之帳目計劃,該計劃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澳 門 基 金 會

帳目計劃

帳目編號

第1組別 ─ 貨幣類

11 現金
12 活期存款
13 定期存款
14 其他銀行存款
15 可交易債券
16 專項存款
18 其他資本投資
19 資本投資之準備金

第2組別 ─ 第三者之往來及預收預付

23 貸款及借款
24 政府公共事務方面
26 其他債權人及債務人
27 預付費用及預收收益
29 不確定之收取、其他風險與支出的準備金

第4組別 ─ 固定資產

41 財政性固定資產
42 有形固定資產
43 無形固定資產投資
44 形成中的固定資產
45 不可折舊的固定資產
48 攤折及重置彙積
49 財政固定資產準備金

第5組別 ─ 原始基金、儲備金及前期損益餘額

51 啟動資金
52 累積資金
56 特別儲備金
58 自由儲備金
59 前期損益餘額

第6組別 ─ 支出與虧損

61 活動支出
611 對第三者之財務資助
6111 津貼及捐贈
6112 獎學金
6113 機構協議
6114 獎勵
612 項目及研究
6121 澳門研究所
6122 澳門教科文中心
6129 其他項目
63 第三者作出的供應及提供的勞務
631 第三者的供應
6311 經常性消耗 (I)
631110 水
631120 電
631130 燃料及其他液體燃料
6312 經常性消耗 (II)
631210 辦公室文具
631220 日常易耗品
631230 報紙週刊
631290 其他消耗用品
6313 非經常性消耗
632 第三者提供之服務 (I)
6321 一般支出
632110 租金及管理費
632120 維修保養費用
632130 保險
632190 其他一般費用
6322 推廣及宣傳
632210 交際費
632220 招待費
632230 廣告及宣傳
632240 推廣及傳播
6323 通訊費用
632310 電話費
632320 傳真費
632330 郵遞費
632340 電話接駁費
632390 其他通訊費
633 第三者提供之服務 (II)
6331 交通及同類費用
633110 旅差費
633120 人員交通費
633130 停車場費用
633190 其他交通費用
6332 特定工作
633210 護衛費用
633220 清潔費用
633230 律師及法律顧問
633240 審計及經濟財務顧問
633260 其他顧問
633290 其他酬勞及特定服務
65 人事費用
651 領導機構薪金
652 員工薪酬
654 報酬負擔
657 工作意外保險及職業病保險
659 其他人事費用
66 財務費用
67 其他開支和費用
671 會費
679 其他開支
68 攤折及重置
69 營業準備

第7組別 ─ 收益及盈餘

72 政府之撥款
73 指定之其他收入
74 津貼與捐贈
75 本身財產收益
751 累積資金投資收益
752 財務收益
753 其他投資收益
754 租金收益
78 其他收益
781 服務之提供
783 其他營運收益
79 累積資金轉移

第8組別 ─ 損益

81 本期營業損益
82 營業非常損益
822 資產變賣
826 非常攤折及重置
827 法定罰金及其他處分
828 其他非常損失
829 其他非常收益
83 損益彙積
838 其他營業損失彙積
839 其他營業收益彙積
88 損益淨值

解釋說明

第1組別─貨幣類

11現金
包括本地或外國合法流通之紙幣,硬幣,支票及匯票等支付手段。
12活期存款
指在信貸機構的活期帳戶中的支付手段。
13定期存款
指具有特定期限的存款。
14其他銀行存款
指不包括上述各項在內的其他種類的銀行存款。
15可交易債券
包括以短期(一年以下)資本投資為目的而購買的債券。
16專項存款
指為特定項目而設之存款。
18其他資本投資
包括除本組別其他帳目以外的具有短期資本投資特點的其他資產。
19資本投資之準備金
這一帳目用於記錄當資本之市值低於購買成本時的有關差額。
有關準備金通過相應的支出帳目而設定,或被增加撥款,並在構成其設定之因素減少消失時作相應扣除。

第2組別─第三者之往來及預收預付

23貸款及借款
此帳戶包括基金會關于貸出及借入財務的一切活動。
24政府公共事務方面
在此帳目中記錄與本地區政府及其他公共實體有關之欠款或貸款,無論此等款項是否具有稅金或稅費性質。
26其他債權人及債務人
關于與第三者的活動之不在本類下開任何帳戶之列者。
27預付費用及預收收益
包括在嗣後運營期內應予承認的費用及收益。在本帳目中給予每一運營期的延付款額將直接影響支出部分的有關帳目。
29不確定之收取、其他風險與支出的準備金
在這一帳目中包括除資產投資準備金及財政性固定資產投資準備金以外的一切準備金。

第4組別─固定資產

41財政性固定資產
這一帳目包括具有永久性質的財政資產。
42有形固定資產
包括有形的固定動產或固定不動產,它們在基金會中不用於出售或改造,以及具有一年以上的穩定性。此帳目亦包括增加在該等固定資產成本之中的修繕及大型維修。
43無形固定資產投資
包括無形的固定資產,尤其是設立費用、研究費用、計劃費用、調研費用及版權。
44形成中的固定資產
包括年終尚未完成的、用於添加、改良或取代用途的固定資產。
45不可折舊之資產
包括所有不因時間或其他因素而貶值的資產。
48攤折及重置彙積
這一帳目的分列是根據有形固定資產與無形固定資產中的各分項目而進行。
49財政固定資產準備金
這一帳目用於記錄當市場價值低於購買債券及其他財政資產之成本時的有關差額。

第5組別─原始基金,儲備金及前期損益餘額

51啟動資金
用於記錄創立基金會時的資金數額。
52累積資金
用於記錄開始運作轉入之原始基金及源自博彩專營合約的供款,及其他核准轉入之資金。
56特別儲備金
用於記錄非投資及非營業用途的資助及給予向基金會的捐贈。
58自由儲備金
用於記錄入儲備金之損益。此等儲備金不是法律或章程強制性要求設立,亦無專門的用途。
59前期損益餘額
這一帳目記錄前期損益的淨餘額。在特殊情況下,這一帳目還可記錄非經常性的、很可能對自有資本(而非營業損益)產生正面或負面重大影響的調整。

第6組別─支出與虧損

61活動支出
記錄基金會依據其宗旨推動或展開的各種活動的支出。
63 第三者作出之供應及提供之勞務
記錄因第三者向基金會提供服務或經常消費品而支付的或應要支付之費用。
這一帳目的分帳目還可以依據基金的特點與需要再詳細劃分。
65人事費用
這一帳目記錄人員薪酬,包括給予社會機構人員之薪酬,無論此等薪酬的制訂動機如何。此外,帳目還記錄基金會的社會性支出及具有社會性質、強制性質或非強制性質的開支。
66財務費用
用於記錄所支付之基金管理費用、利率匯率損失、以及其他財政支出或虧損。
67其他開支和費用
此帳目記錄不載於前述各帳目中的支出,其分帳目將依據基金會的特點而設立。
68攤折及重置
這一帳目用於記錄營運中造成的有形固定資產投資(財政性投資除外)及無形固定資產投資之貶值。
69營業準備金
這一帳目用於記錄用於彌補日常性損失(財政性虧損除 外)及無形固定資產投資之貶值。

第7組別─收益及盈餘

72政府之撥款
這一帳目記錄第12/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所指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之撥款。
73指定之其他收入
這一帳目記錄第12/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三款所指之根據法規,其他合約,法院裁判或仲裁裁決而應收或指定之其他收入。
74津貼與捐贈
這一帳目記錄第12/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所指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之公、私法人或自然人之津貼、捐款、捐贈、遺產、遺贈或贈與。
75本身財產收益
這一帳目記錄第12/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五款所指之利用本身財產投資賺得之收益。
78其他收益
此帳戶記錄第12/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六款所指之基金會以無償、有償方式或其他方式取得之收入。
79累積資金轉移
這一帳目記錄核准使用之累積基金部份。

第8組別─損益

81本期營業損益
用以集中記錄營業期終了關於第六類及第七類所指的成本與收益。
82營業非常損益
用以記錄不能作為本期正常管理的營業本身損益。
83損益彙積
指在營業所得的收益及負擔的費用暨以往營業有關相應的取銷。
88損益淨值
81、82及83各帳戶的最後淨值結轉此帳戶。
在接著的下一個營業期,此帳戶將按照由有關部門所定的利潤使用或虧損彌補而活動。
直至此一營業期終了,倘有的盈餘應結轉 59「前期損益餘額」帳戶。

附註:

澳門基金會可根據其需要及根據基金的目的來建立會計帳目、分帳目及分帳目的明細分類帳目。

二零零一年九月六日於澳門

行政委員會:

主席:吳榮恪

委員:李崇汾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0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3/2001

刊登日期:

2001.10.22

版數:

1185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港務局 -
  • 第20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將「建造一艘水警輪」承攬工程判給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船塢,其執行期跨越一經濟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船塢簽訂「建造一艘水警輪」的承攬合同,金額為$15,243,000.00(澳門幣壹仟伍佰貳拾肆萬叁仟圓正),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1年 $5,487,480.00
    2002年 $6,706,920.00
    2003年 $3,048,600.00

    二、 二零零一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9-00-00-03——分項目01的撥款支付。

    三、 二零零二年及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 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經濟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11/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3/2001

    刊登日期:

    2001.10.22

    版數:

    1186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禁止出口/進口品 - 衛生局 - 經濟局 -
  • 第211/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瘋牛症,學名牛海綿體病,當人進食了經感染這種病的動物的肉或衍生至該動物的產品,健康會受影響。

    二零零一年九月,在日本出現這種疾病。

    雖然澳門沒有進口該國的牛肉,但仍需採取措施以保障公眾健康。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9/98/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暫時禁止進口下列日本產品:

    作食品或工業用的牛、綿羊和水牛的肉、肉製品、器官和內臟、胚胎、肉粉和骨粉,以及其他源自該等動物的產品。

    二、以下產品不在禁止之列,可自由進口:

    ——奶和乳製品
    ——精液
    ——不含蛋白質的脂肪(不溶雜質最高含量:重量的0.15%)及脂肪製成品
    ——磷酸鹽二鈣(不含蛋白質或脂肪)
    ——生皮和皮
    ——純用生皮和皮提煉而成的明膠和膠原蛋白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七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1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3/2001

    刊登日期:

    2001.10.22

    版數:

    1186

    葡文版本

    出版書籍 :
  • 法律及司法培訓法規匯編
  • 相關類別 :
  •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
  • 第21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內部規章。

    二、本批示自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八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內部規章

    第一條

    一般規定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以下簡稱“培訓中心”)為一所專業教育公共機構,其組織與運作的規定載於第5/2001號行政法規及本內部規章之內。

    第二條

    機關

    培訓中心的機關包括:

    (一) 主任;

    (二) 教學委員會。

    第三條

    主任的權限

    培訓中心主任的權限包括:

    (一) 協調培訓中心的工作,採取履行其職責所需的措施;

    (二) 在培訓中心人員管理方面採取相應措施;

    (三) 管理撥歸培訓中心的管理基金;

    (四) 在取得培訓中心運作所需的動產及文具用品方面採取相應措施;

    (五) 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委任教員及實習員。

    第四條

    教學委員會

    一、教學委員會每月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經主席召集或應常設成員要求時,得舉行特別會議。

    二、每月的平常會議於每月的最後一周舉行。

    三、在不妨礙第一款規定的情況下,在培訓活動進行期間,經主席召集,教學委員會每月與非常設成員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成員建議,可召開特別會議。

    四、教學委員會的會議須作紀錄,其內應載有在會議中所發生的一切事宜的撮要,尤其指出會議的日期、地點、出席的成員、審議的事宜、所作的議決以及有關表決的方式及結果。

    五、教學委員會的秘書由主席指定。

    第五條

    辦事處

    一、由一辦事處確保對培訓中心提供行政輔助。

    二、由法務局向培訓中心的辦事處提供運作所需的人員。

    第六條

    辦事處的權限

    辦事處的權限包括:

    (一)確保培訓中心的文書處理及有關登記和派發等工作;

    (二)對培訓中心負責舉辦的培訓活動提供一切所需的行政輔助,尤其是為實習員及培訓學員開立個人檔案並更新檔案資料;

    (三)確保設施和設備的維修、保安和保養等工作;

    (四)製作有關培訓中心財產和設備的財產清冊;

    (五)發出獲適當許可的聲明書和證明書;

    (六)編製檔案並保持其運作;

    (七)保持更新教員、導師及會議講者的出席紀錄;

    (八)記錄及更新培訓中心的會計帳目;

    (九)制訂及編製有關的任用書和就職狀;

    (十)確保設施長期清潔及整齊;

    (十一)執行由主任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年度活動計劃及報告

    一、培訓中心的年度活動計劃須最遲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制訂並呈交上級核准。

    二、培訓中心的年度活動報告須最遲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制訂及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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