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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就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簽訂之賽馬專營批給合同續期,簽署相關的公證書。
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1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3/2004 |
刊登日期: | 2004.8.18 |
版數: | 5384-5385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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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0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人力資源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三)項規定的代 表:
(二)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四)項規定的代 表:
(三)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五)項規定的代 表:
(四)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六)項規定的人 士:
二、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1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3/2004 |
刊登日期: | 2004.8.18 |
版數: | 5385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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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廖小明學士擔任人力資源發展委員會秘書長職務,為期兩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當於薪俸表100點的50%。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四年八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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