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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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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3/98/M號訓令

第213/98/M號訓令

九月二十八日

為回應社會及企業界之挑戰,行政當局已致力制定切合技術及職業教育發展之立法措施,因此,現急需在本地區設立一所官立教育機構,為本地區青年人學習在該培訓領域內之理論及實踐知識提供機會並予以支持,以使其能投入社會工作。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

(標的)

設立根據現行法例提供技術及職業教育之“ 中葡職業技術學校 ”,以下簡稱“ 學校 ”。

第二條

(機關)

學校設有以下機關:

a)領導層;

b)教學委員會。

第三條

(領導層)

一、學校領導層由校長及兩名副校長組成。

二、校長及副校長均由總督經聽取教育暨青年司建議後,自於本地區執行職務至少滿三年之教員或高級技術員中以批示指定,而其中一名副校長必須為教員。

三、為薪俸之效力,校長及副校長分別等同於處長及組長。

第四條

(任期)

一、校長及副校長之任期一般為兩年。

二、如獲委任者屬以編制外合同或散位合同方式任用之教員或高級技術員,其任期不得逾合同所訂定之期間。

第五條

(教學委員會)

教學委員會係學校在教學方面之協調及指導機關,負責在教育學與教學法、指導與關注學生、培訓教員與非教學人員、開展教學活動與推動社會文化活動等方面向領導層提供輔助。

第六條

(行政輔助科)

學校設有一由一名科長指導及協調之行政輔助科,該

科負責一般文書處理及其他行政事務。

第七條

(授課工作之減少或豁免)

一、執行校長及副校長職務者,有權獲減少或豁免授課工作;為一切效力,執行校長及副校長職務等同於執行教職。

二、因執行其他職務而獲減少授課工作之規定,載於學校之運作規定內。

第八條

(教學指導架構及運作規定)

學校之教學指導架構及運作規定由總督以批示核准,並須公布於《政府公報》。

第九條

(修改第81/92/M號法令)

一、在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增加一項,其項次及內容如下:

g)中葡職業技術學校。

二、在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所指之附表一第一點內,增加一個科長職位。

三、在上款所指附表一第二點內,增設以下職位:

中葡職業技術學校校長一名。

中葡職業技術學校副校長兩名。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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