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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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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4/98/M號訓令

第214/98/M號訓令

九月二十八日

第一條——一、營業汽車或的士之收費修改如下:*

a)落旗── 首1600米 澳門幣13.00元;*
b)每跳── 落旗後,每230米 澳門幣1.50元;*
c)候客── 應乘客要求停車等候,每分鐘 澳門幣1.50元;*
d)應乘客要求運輸之置於行李箱內之每件行李 澳門幣3.00元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06號行政命令,第28/2008號行政命令

二、乘客上車及指明目的地後方可落旗。

第二條——一、如營業汽車由�E仔往路環時,乘客除付上條所指之費用外,另須繳附加費澳門幣兩元;如由澳門往路環,則須繳附加費澳門幣五元。

二、如乘客在澳門國際機場的士站搭乘的士,須繳附加費澳門幣五元。

第三條——一、按新收費檢定計程器之日期由澳門市政廳規定。

二、在未作出上款所指之檢定前,應在的士計程器旁張貼由民政總署發出之新舊收費對照表。*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06號行政命令

三、按規定貼妥上款所指之收費對照表後,方可收取新收費。

第四條——一、在的士內顯眼處應放置一張經澳門市政廳核准式樣之工作證,該工作證上有駕駛員之最新身分資料及照片。

二、上款所指之工作證應每年續期一次,日期由澳門市政廳訂定。

三、不遵守第一款之規定、使用未續期之工作證、放置該證之方式不當而令人看不見或僅看見其部分者,罰款澳門幣五百元。

四、如屬累犯,將駕駛員之工作證扣押三個月,並科以上款所指之罰款。

第五條——廢止四月二十九日第105/96/M號訓令。

第六條——本訓令於公布後第三十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

的士新舊收費對照表*

(第三條第二款)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8/2006號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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