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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第一條——一、營業汽車或的士之收費修改如下:*
a)落旗── 首1600米 | 澳門幣13.00元;* |
b)每跳── 落旗後,每230米 | 澳門幣1.50元;* |
c)候客── 應乘客要求停車等候,每分鐘 | 澳門幣1.50元;* |
d)應乘客要求運輸之置於行李箱內之每件行李 | 澳門幣3.00元 |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06號行政命令,第28/2008號行政命令
二、乘客上車及指明目的地後方可落旗。
第二條——一、如營業汽車由�E仔往路環時,乘客除付上條所指之費用外,另須繳附加費澳門幣兩元;如由澳門往路環,則須繳附加費澳門幣五元。
二、如乘客在澳門國際機場的士站搭乘的士,須繳附加費澳門幣五元。
第三條——一、按新收費檢定計程器之日期由澳門市政廳規定。
二、在未作出上款所指之檢定前,應在的士計程器旁張貼由民政總署發出之新舊收費對照表。*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06號行政命令
三、按規定貼妥上款所指之收費對照表後,方可收取新收費。
第四條——一、在的士內顯眼處應放置一張經澳門市政廳核准式樣之工作證,該工作證上有駕駛員之最新身分資料及照片。
二、上款所指之工作證應每年續期一次,日期由澳門市政廳訂定。
三、不遵守第一款之規定、使用未續期之工作證、放置該證之方式不當而令人看不見或僅看見其部分者,罰款澳門幣五百元。
四、如屬累犯,將駕駛員之工作證扣押三個月,並科以上款所指之罰款。
第五條——廢止四月二十九日第105/96/M號訓令。
第六條——本訓令於公布後第三十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8/2006號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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