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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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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1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條及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三款,作出本批示。

一、承批公司繳納作為獲批給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的回報的每年溢價金固定部分為澳門幣三千萬元。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1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特刊

刊登日期:

2001.10.31

版數:

1404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6/2001號法律 - 訂定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
  • 第26/2001號行政法規 - 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批給合同,以及參與競投公司和承批公司的適當資格及財力要件。
  • 第21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承批公司繳納作為獲批給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的回報的每年溢價金固定部分。
  • 第21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關於將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數目定為三個。
  • 相關類別 :
  • 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 第21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首次公開競投委員會”,以下簡稱“競投委員會”。

    二、競投委員會具有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的權限,但不妨礙由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或獲授予的其他權力。

    三、競投委員會有權查閱由第26/2001號行政法規所述實體提交的一切文件、資訊及資料,亦有權查閱其認為對執行本身職務屬必要的其他文件、資訊及資料;任何人或實體,包括自然人或法人、公共或私人實體,均須負起一項與競投委員會合作的義務,並應提供由競投委員會在競投程序進行期間要求提供的任何文件、資訊、資料或證據,以及給予競投委員會要求給予的准許,即使該等文件、資訊、資料、准許或證據受到保密義務所保護亦然。

    四、委任下列學士為競投委員會成員:

    (一) 譚伯源── 經濟財政司司長;
    (二) 雪萬龍── 博彩監察暨協調局局長;
    (三) 高德志── 國際法事務辦公室主任;
    (四) 沈頌年──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
    (五) 何浩然──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執行委員;
    (六) 文綺華── 旅遊局副局長;
    (七) 陳守信── 澳門金融管理局研究暨統計辦公室總監;
    (八) 潘德玲── 土地工務運輸局法律廳廳長。

    五、競投委員會在首次會議中選出主席及一名秘書。

    六、除了由特別規範,尤其是載於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的特別規範賦予的其他職能,又或獲授予的其他職能外,競投委員會主席尚有召集、展開及結束會議、領導工作,以及確保遵守法律及按照規範作出決議的權限。

    七、除了由特別規範,尤其是載於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的特別規範賦予的其他職能,又或獲授予的其他職能外,競投委員會的秘書尚有繕立競投委員會會議錄的權限,會議錄須由競投委員會的秘書及其餘成員簽名。

    八、競投委員會的工作,尤其是秘書工作,尚可由專門指定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協助進行,但不妨礙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的適用。

    九、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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