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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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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1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展開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批給的數目為三個。

二、是次公開競投是採用簡單公開競投的方式。

三、擬投標者最遲須於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七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投標;競投最少須進行兩個階段;標書應送達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21樓(“中華廣場”)的競投委員會;所遞交的文件及資料尤應按照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第五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式語文或英語作成。

四、作為是次公開競投所依據的資料如下:

(一) 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首次公開競投的方案,以下簡稱“競投方案”;

(二) 根據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而訂立的批給制度。

五、自本批示公佈之日起至作出批給的臨時判給行為止,上款所指作為競投依據的資料存放在位於第三款所述地址的競投委員會內,供利害關係人查閱,查閱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此外,亦可在上述查閱地點按成本價取得該等資料的經認證副本。

六、為獲接納參與競投,有意競投者須遵守下列條件:

(一)提交第26/2001號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提交的資格文件;

(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式語文或按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作成上述文件;

(三)遵守競投方案規定的其他條件。

七、根據並適用第16/2001號法律第十條第四款,以及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五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參與競投公司必須提供一項為獲接納參與競投而提供的、金額不低於澳門幣一百萬元的擔保金。

按照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為獲接納參與競投而提供的擔保金,可以現金存放、銀行擔保或保證保險的方式提供。

八、各個批給的最長期間為二十年。

九、根據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在甄選參與競投公司時,尤應採用下列標準,以評定在適當經營及操作娛樂場幸運博彩方面提供最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條件的參與競投公司:

(一) 所建議的總溢價金;

(二) 按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七)項的規定建議的撥款額;

(三) 按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八)項的規定建議的撥款額;

(四) 在經營及操作娛樂場幸運博彩方面、在從事有關經營幸運博彩的業務方面或在管理娛樂場或其他種類的博彩或賭博方面的經驗;

(五) 有否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重大利益的投資,尤其是全新的投資的建議書,以及投資的性質。

此外,亦應考慮下列標準:

(一) 提高娛樂場所在地點及場所的價值,尤其是有利於使所提供的旅遊產品多元化者;

(二) 就博彩業就業發展及專業人士的職業培訓方面所作建議的貢獻。

十、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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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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