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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總部設在里斯本之“Banco Espírito Santo e Comercial de Lisboa, S.A.”申請在澳門設立一間銀行;
考慮到許可該申請將對本地區帶來益處;
鑑於有關卷宗已按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二十二條之規定適當組成,以及根據上述法律制度第十九條之規定取得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意見;
經濟暨財政政務司根據該制度第十九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七條第四款以及三月二十八日第93/94/M號訓令第一條修改之五月二十日第84/91/M號訓令第二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命令:
許可在澳門設立一間名為“Banco Espírito Santo da China, S.A.R.L.”,而中文名稱為“必利勝銀行有限公司”(Pit Lei Seng Ngan Hong Iao Han Cong Si)之銀行。
公司資本為MOP100,000,000.00(澳門幣一億元),而該公司資本應於設立時全部認購以及以現金繳付,且至少一半須存放於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或存放於其他機構,但須由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支配。
所設立之銀行應採用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核准之章程,並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之規定從事銀行業務。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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