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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基金會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60,000,000.00(澳門幣陸仟萬圓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帳目編號 | 項目 | 金額(澳門幣) |
收益及盈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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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累積資金轉移 | 60,000,000 |
60,000,000 | ||
支出與虧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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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活動支出 | |
611 | 對第三者之財務資助 | |
6111 | 津貼及捐贈 | 30,000,000 |
612 | 項目及研究 | |
6129 | 其他項目 | 30,000,000 |
60,000,000 |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二日於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吳榮恪——委員:李崇汾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1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4/2004 |
刊登日期: | 2004.8.23 |
版數: | 1533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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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判給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供應「兩台小型救護車」的交貨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訂立「兩台小型救護車」的供應合同,金額為$1,518,400.00(澳門幣壹佰伍拾壹萬捌仟肆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 1,200,000.00 |
2005年 | $ 318,400.00 |
二、二零零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9.00.00.01、次項目 4.021.043.09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1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4/2004 |
刊登日期: | 2004.8.23 |
版數: | 1534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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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判給萬訊電腦有限公司執行「安裝資訊網路(廣域及局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萬訊電腦有限公司訂立「安裝資訊網路(廣域及局域)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8,500,000.00(澳門幣壹仟捌佰伍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 11,100,000.00 |
2005年 | $ 7,400,000.00 |
二、二零零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5、次項目 7.020.166.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18/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4/2004 |
刊登日期: | 2004.8.23 |
版數: | 1534-1535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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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權暉建築、廣建集團合作經營執行「澳門運動場擴建及改建建造承包工程第二期——曲棍球場側所涉及的部份」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權暉建築、廣建集團合作經營訂立「澳門運動場擴建及改建建造承包工程第二期——曲棍球場側所涉及的部份」的執行合同,金額為$69,598,344.60(澳門幣陸仟玖佰伍拾玖萬捌仟叁佰肆拾肆元陸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 42,000,000.00 |
2005年 | $ 27,598,344.60 |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02、次項目 7.020.100.13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八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28/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4/2004 |
刊登日期: | 2004.8.24 |
版數: | 1538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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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齊尚投資有限公司」租賃「皇朝廣場」二十樓,共十八個單位和十五個車位給審計署,其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和「齊尚投資有限公司」租賃「皇朝廣場」二十樓,共十八個單位和十五個車位有關開支的分段支付,總金額為$6,052,838.40(澳門幣陸佰零伍萬貳仟捌佰叁拾捌元肆角),並安排如下:
2004年 | $ 480,384.00 |
2005年 | $ 1,857,484.80 |
2006年 | $ 1,857,484.80 |
2007年 | $ 1,857,484.80 |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為「02.03.04.00——資產租賃」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二零零六年及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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