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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鹹潮應變措施小組,以部署適當措施,減低鹹潮發生時對本澳的影響,以下簡稱為小組。
二、小組由下列成員組成:
- (一) 港務局局長,並由其擔任組長;
- (二) 政府駐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代表;
- (三) 民政總署代表一名;
- (四) 衛生局代表一名;
- (五) 社工局代表一名;
- (六) 港務局代表一名;
- (七) 新聞局代表一名;
- (八) 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名。
三、小組組長可視實際工作需要,尋求其他人士或實體的協助。
四、小組直接向運輸工務司司長負責。
五、小組的存續期為一年。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七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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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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