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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呈交增加資本之申請;
考慮到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贊同意見;
經濟暨財政政務司根據二月二十日第8/89/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以及經七月五日第195/93/M號訓令第一條修改之五月二十日第84/91/M號訓令第二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命令:
獨一條——許可住所設於澳門之“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透過公積金之併入,使公司資本由澳門幣五百五十萬元增加至澳門幣一千萬元,並攤分為十萬份代表公司資本之股份,每股之面值為澳門幣一百元。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五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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