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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匈牙利共和國政府簽署互免簽證協議。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產生效力。
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20/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5/2001 |
刊登日期: | 2001.11.5 |
版數: | 1417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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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檢察長辦公室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之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5,000,000.00(伍佰萬圓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經濟分類 | 金額
(注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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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名稱 | |
13-00-00-00 |
資本收入其他資本收入 |
5,000,000.00 |
05-00-00-00 |
經常性支出 其他經常開支 |
5,000,000.00 |
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一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檢察長 何超明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21/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5/2001 |
刊登日期: | 2001.11.5 |
版數: | 1418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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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七日第11/93/M號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臨時澳門市政局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37,607,600.00(叁仟柒佰陸拾萬零柒仟陸佰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於臨時澳門市政局
主席 麥健智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2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5/2001 |
刊登日期: | 2001.11.5 |
版數: | 1421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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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將「氹仔雨水溝之上蓋及其景觀整治工程」判給中國建築工程(澳門)有限公司,其執行期跨越一經濟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國建築工程(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氹仔雨水溝之上蓋及其景觀整治工程」合同,金額為$7,929,995.00(澳門幣柒佰玖拾貳萬玖仟玖佰玖拾伍圓正),並分段支付如下:
二、二零零一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4.00.00.13、次項目 8.051.059.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二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於二零零一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23/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5/2001 |
刊登日期: | 2001.11.5 |
版數: | 1422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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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Vicente Manuel da Luz Bravo Ferreira建築師執行「文化中心廣場及展覽館之圖則」,其執行期跨越一經濟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許可與Vicente Manuel da Luz Bravo Ferreira建築師簽訂「文化中心廣場及展覽館之圖則」執行合同,金額為$3,039,143.80(澳門幣叁佰零叁萬玖仟壹佰肆拾叁圓捌角正),並分段支付如下:
二、 二零零一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16、次項目 7.010.098.01 之撥款支付。
三、 二零零二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 於二零零一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2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5/2001 |
刊登日期: | 2001.11.5 |
版數: | 1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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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將「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擴闊工程」判給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其執行期跨越一經濟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擴闊工程」合同,金額為$7,100,218.00(澳門幣柒佰壹拾萬零貳佰壹拾捌圓正),並分段支付如下:
二、二零零一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13、次項目 8.090.064.02 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二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於二零零一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2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5/2001 |
刊登日期: | 2001.11.5 |
版數: | 1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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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七日第11/93/M號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臨時海島市政局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13,839,142.00(壹仟叁佰捌拾叁萬玖仟壹佰肆拾貳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一年十月三日於氹仔,臨時海島市政議會——主席:馬家傑,全職秘書:鄧華禮,市政議員:岑玉霞,莫德岳,何錦培又名何達恩,梁少佳,卓永生,阮子榮,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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