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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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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1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二十二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Maria de Nazaré Saias Portela擔任政府駐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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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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