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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透過二月二十一日第13/94/M號法令設立了經濟委員會,自該法令公布後,允許經濟參與人參加制定本地區發展策略及經濟政策之制度性架構已發生某些變化。
其中較大之變化為設立了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有必要使其一名代表成為經濟委員會之成員,另一方面,隨著職業培訓協調委員會及科學技術暨革新委員會之成立,應對上述法令內有關專責委員會之第九條作出修改。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二月二十一日第13/94/M號法令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九條現作如下修改:
e)經濟司司長、土地工務運輸司司長、旅遊司司長、勞工暨就業司司長、澳門貨幣暨�葷I監理署主席、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之一名代表及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之一名代表;
一、第三條第一款d項及f項所指成員,係透過公布於《政府公報》之總督批示而委任。
二、第三條第一款d項所指成員及其候補人,須由代表經濟利益之團體所指定。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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