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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考慮到專營公司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為了獲得經營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的許可之延期而作出的闡述;
考慮到博彩監察暨協調局的贊同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公佈於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以一九九五年八月四日公證書簽訂的且經多次修訂的賽馬經營特許合同第四條第五款規定,並根據公佈於二零零一年一月八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24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末段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公佈於二零零二年九月三十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21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給予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的、關於經營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的許可期限延長至二零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為止。
二、賽馬投注經紀業務仍受第24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規範。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九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21/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7/2003 |
刊登日期: | 2003.9.15 |
版數: | 1310-1311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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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核准的《職業稅規章》第九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按照本批示附件一修改《職業稅規章》第二十九條所載的M/2格式印件,附件一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按照本批示附件二設立M/2A格式印件,該印件為《職業稅規章》第二十九條所載的M/2格式印件的延伸,附件二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三、按照本批示附件三修改《職業稅規章》第十三條第一款所載的M3/M4格式印件,並設立其附件A、B及C,附件三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四、按照本批示附件四修改《職業稅規章》第十條第一款所載的M/5格式印件,附件四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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