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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三月十二日第18/83/M號法令及第21/2000號行政法規之規定,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負責監管無線電通訊,包括無線電頻譜的使用及無線電裝置。
考慮到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人員擔任上述法令第九章規定之職務時,需要具有憑證。
基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之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人員執行稽查職務專用證件的式樣。
二、工作證為白色,尺寸為92毫米x 61毫米,印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和“無線電稽查”之中葡文字樣。
三、證件由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主任或其法定代任人簽署,並在其簽名及持證人相片其中一角加蓋鋼印方有效。
四、證件之有效期相等於履行職務之時期,持證人須於轉換職務時歸還該證。
五、證件用作向任何公私實體證明持有人為無線電稽查人員。持證人執行職務時具有官方權力,公私實體應提供其所需之一切合作與協助,並允許其進入電力或無線電通訊設備裝置場所進行檢驗及檢查有關文件。
六、倘有遺失、破損或毀爛,將獲補發新證,並在證件上註明,新證保留原有編號。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 第22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1/2000 |
刊登日期: | 2000.12.18 |
版數: | 1405 |
葡文版本
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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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7/2000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中國澳門駐葡萄牙經濟貿易代表處(以下簡稱代表處)由下列機關組成:
(一) 身兼常駐代表的代表處主任;
(二) 行政管理委員會。
二、身兼常駐代表的代表處主任由行政長官自行選定而委任,其權限為:
(一) 代表代表處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利益;
(二)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之間的經濟貿易聯繫及合作事務上協助行政長官;
(三) 領導各部門、管理人員及統籌各顧問的工作;
(四) 在法定期限內將代表處的活動計劃、預算案及年度帳目和管理帳目提交上級審議,但不影響行政管理委員會在該事宜上的權限;
(五) 領導行政管理委員會;
(六) 將職權授予透過入職、晉升或升級、晉階或定期委任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當局擔任職務且基於任何原因身處葡萄牙而未能返回澳門但具合理理由的人員。
三、行政管理委員會為代表處財政管理事宜的決議機關,成員包括:
(一) 代表處主任或根據本批示指定的代任人,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 代表處助理主任或根據本批示指定的代任人;
(三) 負責代表處行政及財政管理活動的技術支援及協調工作的代表處工作人員,在其缺勤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代表處主任指定之代表處工作人員代任。
四、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權限為:
(一) 準備及編製代表處的活動計劃及預算案;
(二) 在預算獲通過後,跟進其執行;
(三) 準備及編製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限當局提交的代表處年度帳目及管理帳目,以及對提供帳目為必需的其他文件;
(四) 根據行政長官批示許可作出及支付在該批示規定的限額內的開支;
(五) 負責會計工作並監察其記帳;
(六) 根據法律規定設立及核准代表處內部運作所必需的款項,並指定其管理人。
五、行政管理委員會每月舉行平常會議,並在主席召集時舉行特別會議。
六、行政管理委員會得在其中兩名成員或其依本批示指定的代任人出席的情況下作出決議。如票數相同,主席有決定性一票。
七、行政管理委員會得將許可作出下列開支的權限授予其主席,但不影響嗣後的追認:
(一) 為取得本批示第八款所指日常管理行為的財貨及勞務而作出的開支;
(二) 未有預計的緊急及不可延誤的開支;
(三) 招待費。
八、為著上款第(一)項的效力,日常管理行為指:
(一) 支付代表處人員的薪俸、工資及其他補助;
(二)作出取得日常消耗的物料及物品或執行簡單服務的開支,但以有關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千元為限;
(三)結算及支付電費、水費及電訊費;
(四)作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及澳門或葡萄牙的報刊刊登通告及公告的開支。
九、代表處主任得配備一名由行政長官經聽取其意見後委任的助理主任,其權限為:
(一) 輔助代表處主任;
(二) 在代表處主任缺勤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替代表處主任;
(三) 執行其他授予或轉授予其的權限。
十、代表處助理主任缺勤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長官在有關委任批示中指定之人代任。
十一、行政長官經聽取常駐代表意見後,得為下列領域聘請顧問:
(一) 法律事務;
(二) 經濟事務;
(三) 文化推廣、交流計劃及本地人員的培訓計劃。
十二、聘請在代表處擔任職務的、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當局有聯繫的人員,經代表處主任建議,由行政長官委任。
十三、在代表處擔任職務的其他人員,由代表處主任委任,並由其簽訂該等人員的合同。
十四、廢止下列批示:
(一)三月八日第39/GM/89號批示;
(二)八月十四日第97/GM/90號批示;
(三)四月八日第95/GM/91號批示;
(四)三月二十日第17/GM/93號批示。
十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且其效力追溯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2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1/2000 |
刊登日期: | 2000.12.18 |
版數: | 1407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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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二零零零年四月十二日第53/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就澳門發展與合作基金會及澳門基金會合併事宜進行研究並擬定草案的工作小組,現已完成工作並提交了報告及新基金會的基礎法及章程的建議文本。
上述報告及建議文本指出各種問題並建議不同解決方案。為此,必須成立一籌備工作小組,迅速開展工作,以研究並採取其中合適者,撰寫最後草案。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之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一籌備工作小組,跟進並研究由第53/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之工作小組提交之建議文本,並草擬取代上述兩基金會之新基金會組織法規的最後草案。
二、籌備工作小組由下列人士組成:
三、籌備工作小組直屬行政長官,在行政長官指導下運作。
四、籌備工作小組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向行政長官提交第一款所指的草案。
五、籌備工作小組運作所需的行政及財政支援,由行政長官辦公室提供。
六、兩基金會應提供籌備工作小組要求的資料及材料。
七、工作小組在新基金會法律及章程生效日解散。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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