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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4/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七條第一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以下人士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
二、本批示由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2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4/2004 |
刊登日期: | 2004.8.25 |
版數: | 5394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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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4/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十條第一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唐志堅以兼職方式擔任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由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2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4/2004 |
刊登日期: | 2004.8.25 |
版數: | 5394-5395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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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4/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十條第一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七條第二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鎮東擔任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全職委員,由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 第22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4/2004 |
刊登日期: | 2004.8.25 |
版數: | 5395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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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4/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十條第一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七條第二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鄭冠偉擔任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全職委員,由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2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4/2004 |
刊登日期: | 2004.8.25 |
版數: | 5395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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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4/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十三條第一至第三款及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許輝年擔任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監事會主席,由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2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4/2004 |
刊登日期: | 2004.8.25 |
版數: | 5395-5396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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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4/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十三條第一至第三款及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林笑雲擔任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監事會監事,由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2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4/2004 |
刊登日期: | 2004.8.25 |
版數: | 5396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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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4/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十三條第一至第三款及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梁金泉擔任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監事會監事,由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2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4/2004 |
刊登日期: | 2004.8.25 |
版數: | 53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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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8/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審計署助理審計長高展鵬學士,自二零零四年九月二日起,續任二年。
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2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4/2004 |
刊登日期: | 2004.8.25 |
版數: | 53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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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9/2003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由二零零四年八月十四日起,下列人士續任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為期一年:
二、上款所指兩個評審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薪俸表100點的50%作為報酬。
三、在代任情況下,代任人每次出席會議有權收取的報酬為上款所指金額除以當月會議次數所得的份額,而該份額在被代任成員的報酬中扣除。
二零零四年八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四年八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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