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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83/M號法令

第22/83/M號法令

四月十六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港務局收費總表》於一九四九年經七月二十三日第1094號立法性法規核准。儘管該收費總表在生效期間曾經過若干修改,但從技術及財政層面來看,已顯得不合時宜,故須修訂之,以切合現況。

就財政方面而言,有必要調整服務收費,以減少通脹所造成的收費與成本之間出現的明顯差異。就技術方面而言,針對預計將來在航海方面出現的要求,宜相應增設一些新項目,為提供有關服務做好準備。此外,宜取消若干過時的項目,以及大幅調整其他項目。

另外,附於一九四九年的《港務局收費總表》的一般指引則宜維持不變,待將來修訂《澳門港務局規章》時方一併作出修改,以免進一步延誤有關本地區公庫的收費的調整工作。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護理總督行使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佈的《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所賦予的權能,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

核准對海軍軍務廳提供服務和發出文件的收費總表作出的修改,有關修改為本法令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總督每年得以批示重新調整《港務局收費總表》的金額。

第三條

有關收費須根據現行法例的規定以本地貨幣在本地區公庫繳付。

第四條

一、如不自行繳付本法令所定的收費,則適用現行的法律規定,包括強制徵收本地區稅務收入的規定。

二、海事當局認為有需要時,可在提供服務前要求交存足以應付預計的費用的款項或提供其他相應擔保。

三、如船長或船舶不在,船舶的代理人、指定人或適當擔保人須負責繳付一切有關費用。

第五條

廢止一切與本法令相抵觸的法例。

一九八三年四月七日簽署。

命令公佈。

護理總督

斐迪鎏

(暫未能提供《港務局收費總表》的中文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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