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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判給Profabril Asiaconsult, Lda.執行「澳門理工學院地段之綜合體育館及新廈之統籌及監察工作」,其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rofabril Asiaconsult, Lda.訂立「澳門理工 學院地段之綜合體育館及新廈之統籌及監察」合同,金額為 $ 2,760,000.00(澳門幣貳佰柒拾陸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1,104,000.00 |
2003年 | $1,656,000.00 |
二、二零零二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總 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25、次項目 7.020.104.04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十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29/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2/2002 |
刊登日期: | 2002.10.21 |
版數: | 1107-1108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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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機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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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執行「澳門理工學院地段之綜合體育館及新廈 - 質量控制」的承攬工程,其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簽訂「澳門理工學院地段之綜合體育館及新廈--質量控制」合同,金額為$ 979,710.00(澳門幣玖拾柒萬玖仟柒佰壹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 326,570.00 |
2003年 | $ 653,140.00 |
二、二零零二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總 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25、次項目 7.020.104.03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十月十五日
代理行政長官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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