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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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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SAAEJ/96 號批示,

第22/SAAEJ/96號批示

透過教育委員會為各教育機構訂定了一系列指引,以便應付熱帶風暴及暴雨情況。

基此;

在教育暨青年司建議下;

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所賦予的權能和根據五月二十日第88/91/M號訓令第一條第一款e)項規定,命令如下:

有關在熱帶風暴及暴雨情況下所採取的措施已獲通過並在本地區的教育機構執行。這些措施附於本批示並作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七日於澳門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辦公室

政務司 黎祖智


附錄

教育機構在熱帶風暴和暴雨情況中所採取之措施

1.熱帶風暴

1.1.當懸掛八號風球訊號時,所有教育機構應該停止上課。

1.2.如果八號風球訊號除下,並改懸三號風球訊號,學前及小學教育機構應在翌日始恢復上課;

1.3.如果在下午一時正之前從八號風球訊號改懸三號風球訊號,中學教育機構應在下午恢復上課;

1.4.如果在下午一時正之後從八號風球訊號改懸三號風球訊號,中學教育機構應在翌日恢復上課。

2.暴雨

2.1.紅色訊號

2.1.1.教育機構根據相關的實際情況決定繼續或停止上課;

2.1.2.應儘快傳播此一決定,尤其是通過電台廣播;

2.1.3.對於遲到或沒有出席的學生,教育機構不應視作缺勤:

2.1.4.教育機構應該延期舉行或取消當日之校內測驗、考試與及課外活動。

2.2.黑色訊號

2.2.1.教育機構應該停止上課;

2.2.2.當訊號懸掛時,如果學生已在教育機構內,應停留在該處,而有關教育機構之領導人應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直至學生離校回家;

2.2.3.教育機構應該延期舉行或取消當日之校內測驗、考試與及課外活動;

2.2.4.如果此一訊號在下午一時正之前除下,教育機構可在下午恢復上課,但是,對於未有出席的學生,不應視作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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