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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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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9/93/M號訓令

第229/93/M號訓令

八月十六日

鑑於九月十六日第50/91/M號法令設立澳門大學,而同法令第八條二款規定,東亞大學的各項高等課程除高等理工課程外均轉入該所大學。因此,科技學院以及有關工程的各個學士課程一九八九/一九九○學年度開辦的(土木工程課程及電機與電子工程課程)和一九九○/一九九一學年度開辦的(軟件工程課程及機械工程課程)概納入該大學。

現有需要核准該等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

經澳門大學建議;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一款b)項賦予的能力,著令:

獨一條——核准載於附件I及II的科技學院有關工程的各個學士課程的學習計劃及有關的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澳門政府

著頒行

———

附 件 I

工程學士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1. 課程的學術領域——工程學

2. 課程學制——八學期

3. 完成課程所需最低總學分:

3.1 電機與電子工程——170

3.2 土木工程——160

3.3 軟件工程——170

3.4 機械工程——170

4. 學術領域與學分分配:

4.1 必修科目*:

4.1.1 電機與電子工程——145

4.1.2 土木工程——140

4.1.3 軟件工程——145

4.1.4 機械工程——160

4.2 選修科目*:

4.2.1 電機與電子工程——25

4.2.2 土木工程——20

4.2.3 軟件工程——25

4.2.4 機械工程——10

* 該等學分可能會增減,視乎科技學院每學年可提供經由大學教務委員會核准的科目的數量而定。

附 件 II

工程學士課程學習計劃

1. 電機及電子工程

2. 土木工程

3. 軟件工程

4. 機械工程

備註:

電機與電子工程

1)自一九九三/一九九四學年起改為選修科。葡語IV只在一九九二/一九九三學年作為必修科。

2)在一九九一/一九九二學年此兩科分別名為電工材料科學及工業經濟導論。

3)三年級學生應選修三門;四年級學生則應選修五門,並從一九九三/一九九四學年起,其中應包括一門社會及人文科學科。

土木工程

1)自一九九三/一九九四學年起有下列的改動:

——工程製圖II改為土木工程製圖;
——地質學導論被力學I取代;
——葡語I、II、III、IV及工程製圖III改為選修科;
——力學I在一年級提供;
——鋼筋混凝土I及設計被設計I及II所取代。

2)自一九九三/一九九四學年起在二年級提供。

3)在一九九二/一九九三學年之前不在三年級提供。

4)屋宇熱力學只在一九九一/一九九二學年在三年級提供。

交通工程及統計學只在一九九二/一九九三學年在三年級提供。

5)學生應選修六門,並從一九九三/一九九四學年起其中應包括一門社會及人文科學科。

軟件工程

1)自一九九三/一九九四學年起改為選修科。葡語III可由一門社會及人文科學科代替。

2)截至一九九二/一九九三學年止,學生在三年級時應選修兩門,但從一九九三/一九九四學年起,在三年級時應選修三門。所有四年級學生應選修五門,其中應包括一門社會及人文科學科。

機械工程

1)在一九九二/一九九三學年以前此科目名為材料學I。

2)在一九尢一/一九九二學年分別名為材料學II及工業經濟導論。

3)自一九九三/一九九四學年起有下列的改動:

——葡語I、II、III、IV及工業經濟導論成為選修科;
——首次開辦的新科目:微觀經濟學基礎、宏觀經濟學基礎、機構學、流體力學II及製造程序II;
——機械元件I及II改稱機械元件設計1及II;
——熱力學(一九九二/一九九三學年五個學分)由熱力學I及II代替。

4)只在一九九二/一九九三學年提供。

5)學生應選修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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