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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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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SASC/2000號批示

第23/SASC/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高等教育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迅速發展,而且政府對此領域也報有厚望。正如二零零零年施政方針中提到:社會長遠的發展目標,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發展和現代化進程息息相關。為此,在本辦公室範疇內設立一個關注委員會,以提供協助、研究及建議。

基於此;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完善並推動高等教育而設立一個關注委員會,以下簡稱為委員會。

二、該委員會在社會文化司司長(葡文簡稱SASC)範疇內運作,並由以下成員組成: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擔任主席;
二)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
三)澳門大學校長;
四)澳門理工學院院長;
五)旅遊學院院長;
六)不超過七名在高等教育領域具有公認能力的人士,並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任命。

三、只要認為合適,委員會可向主席建議,除委員會成員之外,還邀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其他公共、私立機構或實體的代表參與和提供合作。

四、在確定和跟進高等教育政策方面,委員會負責向社會文化司司長提供協助和建議,負責對高等教育系統總體狀況進行研究,並就有關申請事項提出意見。

五、為保障委員會運作而必需的協助,特別是行政、財政方面的援助,將由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提供。

六、本批示於公佈之翌日生效。

二零零零年五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4/SASC/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9/2000

刊登日期:

2000.5.8

版數:

589

葡文版本

廢止 :
  • 第28/SAAEJ/93號批示 - 通過高等教育學歷認可證書式樣。
  • 相關法規 :
  • 第39/93/M號法令 - 制訂在外地或在本地區非官方教育制度所取得學歷的新學歷認可制度。
  • 相關類別 :
  • 學歷認可 -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
  • 第24/SASC/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24/SASC/2000號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行政法規第6/1999號第五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及考慮到七月二十六日第39/93/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九條第七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內並作為其組成部份之高等教育學歷認可證書式樣GAES 01/2000,該證書由印務局專責印製。

    二、上條所指證書式樣以綠色印製並以淺黃色為底色,四周白邊的寬度為二十毫米。

    三、上述證書由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簽署,並蓋有簽發機關現行使用的鋼印加以確認。

    四、廢止十一月二十九日第28/SAAEJ/93號批示。

    五、本批示自公佈之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五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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