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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54/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及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五條第七款d)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José Maria Pereira Coutinho學士,由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擔任澳門世界貿易中心有限公司自願仲裁中心全體委員會秘書長職務。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其在經濟局的原職務之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之負擔由經濟局承擔。
三、確認擔任該職務屬公共利益,並中止其擔任經濟局知識產權廳廳長的定期委任。
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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