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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所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七十條和四月二十七日第14/98/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因工作需要,免除António João Terra Esteves學士擔任財政局駐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代表的職務。
二、任命財政局代表張祖強碩士為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成員,其代任人為Carlos Alberto Nunes Alves學士。
三、訂定財政局駐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代表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00點金額的80%。
四、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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