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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命令如下:
將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四日在第二十一屆萬國郵政聯盟會議上通過之若干法規(《萬國郵政公約》及其最後議定書、《關於郵政包裹的協定》及其最後議定書、《關於郵政匯票的協定》及《關於郵購的協定》)延伸至澳門地區;該等公約係經五月十八日第17-A/98號命令批准,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已聽取澳門地區本身管理機關之意見。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簽署。
將本總統令連同上述批准各公約之命令及各公約之文本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第285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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