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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彈子機屬於與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訂定之專營特許合同內之幸運博彩項目之一;
鑑於被特許者申請批准彈子機規章和許可設立該博彩廳;
考慮到博彩監察暨協調司的贊同意見;
根據五月二十九日法律第6/82/M號第八條第二款、《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七條第四款和四月十六日訓令第101/96/M號第一條第一款h)項規定,社會事務暨預算政務司命令如下:
獨一款——批准附於本訓令並為本訓令組成部份之彈子機正式規章。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社會事務暨預算政務司 董樂勤
a) 彈子機,該機以控制器起動,機面設有六個或六個以上孔穴和一個中央顯示屏。
中央顯示屏可同時或分別顯示三個相同的圖案或符號,這視乎彈子機的型號而定。
b) 小型金屬珠,該等金屬珠購自指定供此項目之用的地點,用作放入彈子機內。
當起動控制器時,原先購得的金屬珠將會進入彈子機內和被投放,而所投放的金屬珠有可能會進入有關的孔穴內,每一孔穴均設有彩金,彩金為一定數量的金屬珠,即五至十五顆金屬珠 不等。
在一定的局數中,金屬珠進入孔穴時,中央顯示屏會同時起動,倘顯示屏出現三個相同的圖案或符號時,可贏得相當於二千顆金屬珠的Jackpot大獎或特別獎,這視乎彈子機的型號而定。
金屬珠的兌換價由專營公司建議,並經博彩監察暨協調司事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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