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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第一條——核准附於本訓令之澳門測量暨地籍學校土地測量及地籍課程證書之格式。
第二條——證書以白底黑字印製。
第三條——該等證書由有關機構簽署,並加蓋簽發機關之白印為證。
一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澳門政府
著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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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macaulites.org/chi/mo/legis/laws/2389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