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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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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89/M號法令

第23/89/M號法令

三月二十七日

鑑於有需要遵守二月二十九日第15/88/M號法令第十條所指者;

並鑑於必須同時對建設計劃協調司之技術輔導員及技術助理員之職程職缺進行若干調整,使之符合現時的需求。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護理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五條一款之規定,制訂在澳門具有法律效力之如下條文:

獨一條——經四月十一日第30/88/M號法令修訂之六月二十二日第43/87/M號法令核准之建設計劃協調司人員團體,由本法令所載之附表代替之。

一九八九年三月十六日通過

頒佈

護理總督 范禮保

附表

職位數目 名稱

領導及督導人員:
1 司長
1 副司長
3 廳長
3 處長
1 辦事處主任
2 科長
技術人員:
10 技術顧問、首席、一等或二等
助理技術人員:
4 首席、一等或二等技術輔導員
6 首席、一等或二等技術助理員
2 首席、一等或二等測量員
2 首席、一等或二等繪圖員
資訊人員:
1 首席、一等或二等資訊技術員
2 程序編製員
3 首席、一等或二等操作員
行政人員:
2 祕書
11 一等、二等或三等文員
9 書記兼打字員
輔助人員:
2 輕型汽車司機(a)
2 雜役(a)

(a)當有出缺峙,取消該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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