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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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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38/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3/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一)項,第20/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以及第21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呂美瑩學士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日內瓦)主任助理,為期一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四年十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九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3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8/2004

刊登日期:

2004.9.22

版數:

5924-5925

葡文版本

已更改 :
  • 第11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23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
  • 第36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23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
  • 廢止 :
  • 第40/GM/99號批示 - 許可澳門房屋司將按房屋發展合同制度興建之房屋售予合資格之候選人。
  • 第181/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房屋局出售房屋予在「購買按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興建房屋之競投」中合資格的候選人。
  • 第15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40/GM/99號批示第三款,關於許可澳門前房屋司將按房屋發展合同制度興建之房屋售予合資格之候選人。
  • 第19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經第15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訂的第40/GM/99號批示第三款。
  • 相關法規 :
  • 第26/95/M號法令 - 核准有關購置以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建房屋之規章。
  • 第4/99/M號法令 - 訂定作為按房屋發展合同合回報之住宅單位之分配制度——若干癈止。
  • 第79/SATOP/95號批示 - 關於修正以租賃方式批出三幅位於馬場之“HA”、“HB”、“HC”地段之土地合同事宜
  • 第43/SATOP/99號批示 - 關於一幅位於黑沙環新填海土地“E/E2”地段之土地批給合同規章。
  • 第44/SATOP/99號批示 - 請求以租賃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出一幅位於澳門青洲河邊馬路之土地。
  • 第52/SATOP/99號批示 - 關於申請更改一幅位於澳門之土地之用途和使用,以便重新使用該土地,並按照房屋發展合同制度興建一幢住宅樓宇。
  • 第54/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經公開競投後以租賃制度批出一幅位於澳門半島鴨涌巷附近的土地。
  • 相關類別 :
  • 回報之住宅單位 - 房屋局 -
  • 第23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一日第4/99/M號法令第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房屋局將由第二款所指發展商興建之房屋,售予競投購買由六月二十六日第26/95/M號法令規範,並經第25/2002號行政法規及第5/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按房屋發展合同制度興建的房屋之合資格候選人。

    二、下列房屋發展合同之回報單位可售予有關家團:

    (一)由公佈於一九九九年六月二日第二十二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43/SATOP/99號批示規範,批給新建華建築發展有限公司之澳門半島黑沙環新填海區E/E2街區的土地合同;

    (二)由公佈於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79/SATOP/95號批示規範,批給南寶地產投資有限公司之澳門半島黑沙環馬場HB和HC地段的土地合同;

    (三)由公佈於一九九九年六月二日第二十二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44/SATOP/99號批示規範,批給瑞祥建築投資有限公司之澳門半島鄰近青洲河邊馬路的土地合同;

    (四)由公佈於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第二十七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52/SATOP/99號批示規範,批給毛浩輯之澳門半島工廠街與牧場街交界的土地合同;

    (五)由公佈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一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54/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批給信託建築置業投資有限公司之澳門半島鄰近鴨涌巷的土地合同。

    三、房屋之售價如下:

    (一)上款(一)項所指房屋:

    T2——$170,500.00(澳門幣拾柒萬零伍佰元整);

    T4——$319,000.00 (澳門幣叁拾壹萬玖仟元)至$363,000.00(澳門幣叁拾陸萬叁仟元);

    (二)上款(二)項所指房屋:*

    T1──$ 151,9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壹仟玖佰元整)至$ 173,900.00(澳門幣壹拾柒萬叁仟玖佰元整);*

    T2──$ 173,544.00(澳門幣壹拾柒萬叁仟伍佰肆拾肆元整)至$ 214,900.00(澳門幣貳拾壹萬肆仟玖佰元整);*

    T3──$ 226,900.00(澳門幣貳拾貳萬陸仟玖佰元整)至$ 254,900.00(澳門幣貳拾伍萬肆仟玖佰元整);*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1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上款(三)項所指房屋:

    T01——$100,000.00(澳門幣拾萬元整);

    T2——$190,000.00(澳門幣拾玖萬元整);

    (四)上款(四)項所指房屋:

    T1——$140,000.00(澳門幣拾肆萬元整);

    T2——$180,000.00(澳門幣拾捌萬元整);

    T3——$210,000.00(澳門幣貳拾壹萬元整);

    (五)上款(五)項所指房屋:

    B類房屋,按實用面積每平方米不超過$5,000.00(澳門幣伍仟元)。

    四、房屋之付款方式如下:

    買賣預約合同簽訂日付樓價30%;

    入伙日付樓價70%。

    五、廢止三月九日第40/GM/99號批示、第181/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5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和第19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零四年九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四年九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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